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98年度,27號
NHEV,98,湖聲,27,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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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桃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17日至同年5月25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公函及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前於民國97年5月2日簽訂勞務採購 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相對人承攬「龍門(核四) 計畫第一、二號機營運前檢測及購件測厚工作」,因相對人 無法繼續履行系爭契約,是聲請人遂依系爭契約第18及24條 約定,於98年2月17日至同年5月25日間,陸續以雙掛號及存 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違反及終止系爭契約。惟因相對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俱遷移新址,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寄件 遭均退回。為此,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 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確實已向主管 機關聲請暫停營業(暫停營業期間:98年6月19日至99年6月 18日),有臺北政府98年7月6日府產業商字第 09886395200 號函附卷可參,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未居住於戶籍地,亦有 臺園縣政府警察局98年10月 7日蘆警分戶字第0981120082號 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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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