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8年度,480號
CLEV,98,壢簡,480,200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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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48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丙○○,並具狀向 本院聲請承受訴訟,有原告所提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憑,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 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94年9月間,受訴外人井萍之男友委託,代為處 理井萍之貸款及出售房屋事宜,因而取得井萍之房屋權狀影 本及身份證影本,並於94年11月29日偽稱井萍前所申請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遺失而要求掛失,再申請補 發,並更改帳單地址,導致原告陷於錯誤重新發給被告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即持該不法所取得之 信用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並分別偽造「井萍 」署押於信用卡消費簽單上,或以電話告知該信用卡卡號、 授權碼、有效年月等資料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 店陷於錯誤而交付消費之財物予被告,原告代為墊付被告如 附表一所示之之消費款項共計110,961元,予如附表一所示 之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又被告持上開用卡至如附 表二所示之ATM自動化設備不法提領現金,使如附表二所示 之ATM自動化設備所屬之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原告代



為墊付被告所預借之現金予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共計80, 000元,足以生損害於原告,是原告受損害之金額合計為 191,961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91,961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井萍信用卡消費 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核與本院97年度訴字第670號 被告偽造文書刑事判決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是自堪信原告之前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受詐騙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並請 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191,9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8 年 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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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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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年12月 8日│加得滿股份有│1,260 元│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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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12月 9日│遠傳電信公司│4,061 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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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年12月 9日│德昌珠寶行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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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4年12月10日│中國石油中山│1,070 元│
│ │ │路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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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年12月10日│京星餐廳有限│1,078 元│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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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年12月11日│愛霓服飾店(│1,290 元│
│ │ │台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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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4年12月11日│愛霓服飾店(│1,600 元│
│ │ │台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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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4年12月11日│紅量貿易有限│954元 │
│ │ │公司(中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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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4年12月11日│嘉美藝術髮 │3,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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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4年12月11日│大潤發平鎮店│94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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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4年12月11日│大潤發平鎮店│3,084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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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4年12月12日│優加力-鎮興│796元 │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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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4年12月12日│金鳳凰銀樓 │23,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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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4年12月15日│中國石油介壽│1,150 元│
│ │ │路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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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4年12月16日│中油清水服務│780元 │
│ │ │加油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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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4年12月16日│假期商務大飯│1,000 元│
│ │ │店(高雄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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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4年12月16日│輯輯服飾店(│1,000 元│
│ │ │高雄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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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4年12月17日│優加力-新港│760元 │
│ │ │二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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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4年12月18日│美麗華娛樂股│739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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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4年12月18日│美麗華百樂圈│3,8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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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4年12月18日│美麗華百樂圈│2,6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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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4年12月18日│美麗華百樂圈│1,52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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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4年12月19日│東森購物百貨│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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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4年12月19日│東森購物百貨│3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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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4年12月19日│優加力-鎮興│790元 │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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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4年12月22日│祥順加油站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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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4年12月26日│寶島加油站 │2,0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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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4年12月27日│大潤發平鎮店│3,28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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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4年12月27日│香港商捷時海│720元 │
│ │ │外貿易有限公│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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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4年12月27日│亞土反服飾店│7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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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4年12月27日│亞土反服飾店│1,6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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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4年12月27日│兩把刷子板橋│1,900 元│
│ │ │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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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4年12月28日│摩利咖啡館 │2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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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4年12月29日│廣興加油站 │1,2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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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4年12月31日│祥順加油站 │9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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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4年12月31日│遠百企業有限│2,364 元│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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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5年1月1日 │車麗屋汽車百│4,288 元│
│ │ │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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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5年1月3日 │中國石油建龍│1,141 元│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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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5年1月4日 │遠傳電信公司│4,885 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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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5年1月4日 │遠傳電信公司│2,290 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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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5年1月4日 │遠傳電信公司│768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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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5年1月6日 │特易購桃園店│2,05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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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5年1月7日 │寶島加油站 │1,0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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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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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自動櫃員機所屬銀行│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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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年12月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2萬元 │
│ │ │司預借現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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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12月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2萬元 │
│ │ │司預借現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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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年12月9日 │土地銀行-ATM 預借│2萬元 │
│ │ │現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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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4年12月 9日│土地銀行-ATM 預借│2萬元 │
│ │ │現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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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