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8年度,1015號
SJEV,98,重簡,1015,2009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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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被 上 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股份有
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本院98年度重
簡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 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經本庭以書面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9月15日 對上訴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項裁定於98 年9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 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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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