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913號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2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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