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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8年度,1913號
SJEV,98,重小,1913,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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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913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2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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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