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
原 告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貨款未償,而基於買賣價金請求 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之訴,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 ○區○○街32巷16之1 號2 樓,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 統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份可稽,則被告之主營 業所位於臺南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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