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京城藝術學院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蔡宗家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77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26日下午12時3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蔡宗家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九年七月止,
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各給付貳仟零玖拾伍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為止,並應同時繳交當月應繳納之管理費貳仟零玖拾伍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