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進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3 月 2 日遺失,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5 月7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 6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5 月7 日刊登該裁定於 民眾日報,至98年11月7 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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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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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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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百州機電有限│兆豐銀行港│00000000000 │133,000元 │98年3月30日 │KB0000000 │ │
│ │公司 │都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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