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金樂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思嫻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呂宗學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5年
12月15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23565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核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2日、104年1月20日在蘋果 日報第A3版,刊登「金舒毯非動力式治療床墊(衛部醫器製 壹字第004794號)」醫療器材廣告,103年12月2日之刊登內 容略以:「台灣之光金舒毯震撼國際有效治療勇奪國際發明 獎」、「台灣創新研發人才濟濟,屢獲各大國際發明獎肯定 。其中,受到各大媒體熱烈報導,名人追捧的台灣之光「金 舒毯」,更是目前領先全球的MIT之光」、「台灣冬天氣候 濕冷,手腳冰冷及畏寒的人相對循環也較緩慢,長時間下來 ,不但不好入睡、身體不適,相對也影響睡眠品質,家中年 紀較大的長輩,常會手麻腳麻,因此血液循環良好,才不會 讓小毛病變大疾病!「安全、簡單、有效」的幫助末稍血液 循環,就是金舒毯揚名國際的研發概念,而這一切,都來自 於研發者的一片孝心」、「透過推動身體自身循環提高體感 溫度,真正促進血液循環達成暖感,才是金舒毯的與眾不同 之處。金舒毯的研發者說,當初因為八十多歲的母親,一直 都有背痛的毛病,甚至因此晚上不好入睡,研發者看著母親 天天到復健科電療、熱敷,決心研發一款可以讓母親遠離身 體不適,真正具有療效、有效果的醫療級產品,而源於孝心 所研發出來的產品就是「金舒毯」,並且無私地希望把這項 產品也分享給國人。」等文字及「台灣之光榮獲國際發明獎 項及專利認證〔專利認證〕、〔醫療器材認證〕」、「台灣 之光金舒毯,在全球廣受好評」之圖片、「名人齊聲說讚金 鐘獎最佳男配角阿西愛用推薦」圖片、「理財專家賴憲政、 大嫂團秀琴、名主持人廖偉凡、大嫂團IVY、知名演員林美
照」圖片、「認明正品小技巧DNA防偽標籤」圖片、「金舒 毯超能量單人床墊、金舒毯超能量雙人床墊特價優惠中、金 舒毯超能量萬用治療巾特價優惠中」圖片;於104年1月20日 刊登內容略以:「德國專利奈米技術的研發,為真正的台灣 之光」圖片、「獲得多國專利及認證」圖片、「超能量系列 、護康能量系列、多功能配件系列」圖片、「愛用推薦金鐘 最佳男配角阿西哥、大嫂團秀琴」圖片、「健康美麗專案, 滿額送頂級保養品(價值7,800元,限30位貴賓獨享)」等圖 片,惟刊登之廣告內容與北市衛器廣字第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號廣告核定表(下稱系爭8份廣告核定表)不符 ,經民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及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左營區衛生所監控查獲,函移請被 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卓處。經被告通知原告陳述意見,並經 被告查明並紀錄,認原告行為顯已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2項 規定,被告爰依同法第92條第4項規定,以105年2月2日中市 衛食藥字第1050007893號行政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80萬 元罰鍰,經原告申請復核後,嗣經被告以105年3月4日中市 衛食藥字第1050013173號函撤銷前開行政處分,復以105年8 月25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85331號函附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原告4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於105年9月7日申請復 核,經被告以105年9月23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91879號函 復原告維持原處分。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 ,嗣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本件原告自103年12月2日至104年1月20日止所刊登之14件報 載內容,業經被告行為介入區隔為一次行為,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5號裁定亦認定係接續行為而在法律上 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於撤銷處分後,又將一行為分離再個 別為裁罰處分,已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及決議意旨而屬 違法處分,應予撤銷: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 、98年度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同院105年度 判字第623號、101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意旨,持續反覆實 施之行為會因行政機關行為介入而區隔(切斷)為一次行為 ,應不得分離為裁處評價或分離審理。本件包括系爭2則報 載內容在內之原告103年12月2日起至104年1月20日止之刊登 行為,業經被告於105年2月2日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 0號行政裁處書處罰鍰80萬元而評價為一行為,然被告於105 年3月4日就原告103年12月2日至104年1月20日止期間中所刊 登之14件報載內容撤銷裁罰之處分後,竟違反ㄧ行為不二罰
之原則,將一行為分離再個別為裁罰處分,實已違反前揭最 高行政法院判決以及決議意旨而屬違法處分,應予撤銷。原 告於103年12月2日至104年1月20日期間內所刊載報載內容, 此部分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5號裁定表示 、被告於105年4月8日裁處原告20萬元之處分已切斷違規行 為的單一性,自不得再就接獲原處分一即105年4月8日處分 20萬元前之其他違規廣告予以處罰,被告卻於該20萬元處分 後、再就該期間內之其他報載內容作成其他裁處,已經違反 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㈡、原處分所載之系爭2則報載內容所涉違規爭議,業經105年2 月2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07893號行政裁處書處罰鍰在案 ,嗣後因該處分係屬違法而經被告撤銷在案,被告將業經撤 銷在案之違法處分之內容再為相同裁處,亦屬違法之行政處 分,應予撤銷:
⒈原處分所載之系爭2則報載內容所涉違規爭議,雖曾經被告 機關作成105年2月2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07893號行政裁 處書處每件20萬元之罰鍰在案,惟嗣後經原告依法申請復核 後,被告業已以105年3月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13173號 函將該處分撤銷,足證被告係自認105年2月2日中市衛食藥 字第1050007893號裁處書所認系爭2則報載內容違反藥事法 之規定而處原告40萬元之處分,係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方會 以撤銷之方式,使其失效。
⒉被告105年3月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13173號函說明欄第 二點所載「經本局重新檢視本案及異議復核書內容,因有關 案內行政裁處構成要件,尚待查明釐清,故本局予撤銷原處 分,本案將另為適法處分。」,既已將105年2月2日中市衛 食藥字第1050007893號裁處書撤銷,並稱會「另為適法處分 」,足證該裁處書所為系爭2則報載內容違反藥事法之規定 而處原告40萬元之認定係屬違法,原處分與經撤銷之裁處書 為相同處分,亦屬違法之處分,亦應予撤銷。
㈢、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未載明事實及理 由,係屬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應予以撤銷: 原告於104年12月1日說明函指出系爭2則報載內容,僅係就 產品相關保健事項、如何與其他毯被辨識、使用及保存方法 ,輔以日常保健用語呼籲民眾注意保暖及健康,一併向民眾 為公開告知說明,與產品本身之銷售無涉,應非屬廣告。惟 原處分所載事實部分就違規之認定均僅提及「刊登之廣告內 容與北市衛器廣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廣告 核准不符」,不僅未就原告於說明函中所載本件報載內容非
屬廣告等有利於原告之事項予以注意查明,已違反行政程序 法第9條於當事人有利之情形應予注意之規定,又事實欄僅 泛稱與上開廣告核定表不符,雖附件列出「違規內容與原廣 告核准內容核對後之說明」,然未就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 及實質認定明確記載於原處分中,即屬事實記載不完備而屬 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及 上開判決意旨,應予撤銷。再且,原處分之理由欄就原告之 說明函未予回應,僅泛稱「前述之醫療器材廣告經本局查明 ,刊登內容確實與廣告核准不符」云云,不僅未就原告於說 明函中所載報載內容非屬廣告之情敘明不採之原因,亦未就 原處分所指系爭2則報載內容逐一列明被告所指涉及違規之 實質理由及原因,亦屬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 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及上開判決意旨,應予撤銷。㈣、系爭2則報載內容與產品本身之銷售無涉,應非屬廣告: ⒈文字部分:
⑴原處分所指「台灣之光金舒毯震撼國際有效治療勇奪國際發 明獎」、「台灣創新研發人才濟濟,屢獲各大國際發明獎肯 定。其中,受到各大媒體熱烈報導,名人追捧的台灣之光「 金舒毯」,更是目前領先全球的MIT之光」之文句,係原告 就消費者所詢如何與其他毯被辨識、得獎事實,以及「金舒 毯」之使用及保存方法、研發概念等事項為公開告知說明, 以盡藥商說明及企業社會責任。
⑵原處分所指「台灣冬天氣候濕冷,手腳冰冷及畏寒的人相對 循環也較緩慢,長時間下來,不但不好入睡、身體不適,相 對也影響睡眠品質,家中年紀較大的長輩,常會手麻腳麻, 因此血液循環良好,才不會讓小毛病變大疾病!『安全、簡 單、有效』的幫助末稍血液循環,就是金舒毯揚名國際的研 發概念,而這一切,都來自於研發者的一片孝心」、「透過 推動身體自身循環提高體感溫度,真正促進血液循環達成暖 感,才是金舒毯的與眾不同之處。金舒毯的研發者說,當初 因為八十多歲的母親,一直都有背痛的毛病,甚至因此晚上 不好入睡,研發者看著母親天天到復健科電療、熱敷,決心 研發一款可以讓母親遠離身體不適,真正具有療效、有效果 的醫療級產品,而源於孝心所研發出來的產品就是『金舒毯 』,並且無私地希望把這項產品也分享給國人。」等文句, 係原告就消費者所詢「金舒毯」產品之研發概念為公開告知 說明,並就台灣冬季天氣之低溫情形為事實陳述,並指出在 這樣低溫濕冷之天氣中,容易導致身體不適,呼籲民眾要注 意身體保暖,此均係日常保健用語,呼籲民眾注意保暖及健 康,與產品本身之銷售無涉,該文句亦無推銷任何產品,自
非招徠銷售之藥物廣告。
⒉圖片部分
⑴原處分所指「台灣之光榮獲國際發明獎項及專利認證〔專利 認證〕、〔醫療器材認證〕」、「認明正品小技巧DNA防偽 標籤」、「德國專利奈米技術的研發,為真正的台灣之光」 、「獲得多國專利及認證」,係因市面上相類產品眾多,經 常有已經購買產品之民眾向原告公司詢問產品相關事項,以 及如何與其他毯被辨識,故原告公司就消費者所詢事項為公 開告知說明,以盡藥商說明及企業社會責任,此與產品本身 之銷售無涉。
⑵原處分所指「名人齊聲說讚金鐘獎最佳男配角阿西愛用推薦 」、「理財專家賴憲政、大嫂團秀琴、名主持人廖偉凡、大 嫂團IVY、知名演員林美照」、「台灣之光金舒毯,在全球 廣受好評」、「愛用推薦金鐘最佳男配角阿西哥、大嫂團、 秀琴」等圖片,係單純陳述金舒毯廣受好評之事實,且名人 與藝人願意主動分享其使用金舒毯之心得,亦非屬廣告,蓋 現今社會透過網路、媒體就使用某產品之心得與他人分享之 情形在所多有,該分享之行為並不得逕以藥物廣告論之。 ⒊綜上,藥事法第66條第2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 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1 4號解釋指出,該規定指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並維護國民 健康,故適用該條規定之前提以報載內容為與藥物本身訊息 相關之「藥物廣告」為限,又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 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 銷售為目的之行為。」本件原處分所指內容均非屬藥物廣告 。原處分未審酌此,亦未提出其認定報載內容符合藥物廣告 定義之所據,逕適用該條規定及藥事法第92條第4項規定處 原告公司40萬元之罰鍰,實於法不合。
㈤、縱認刊登內容屬於宣傳,亦屬無需送審之內容: 本件原處分所列舉之內容均為金舒毯實體外觀圖片,以及與 其他市面上相類產品之辨識區別以防偽標籤、國際認證、使 用後心得等方式作為與其他廠牌毯被真偽辨識之方法,以及 針對消費者詢問之內容為公開告知說明之聲明,又被告所列 舉之「金舒毯超能量單人床墊、金舒毯超能量雙人床墊特價 優惠中、金舒毯超能量萬用治療巾特價優惠中」、「健康美 麗專案,滿額送頂級保養品(價值7,800元,限30位貴賓獨享 )」等圖片,依照「醫療器材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之規定 ,該等圖片係屬特價優惠資訊、醫療器材真偽包裝辨識,以 及對於民眾特別詢問之事件為聲明啟事,上開圖片亦未涉及 產品之具體效能、用途等內容,則無需送審即可刊播,原處
分以廣告核定表並無出現其列舉之文句及圖片即認違反藥事 法規定云云,實有誤會之處。
㈥、縱認刊登內容屬廣告,亦與廣告核准內容範圍並無相左,此 由原處分並未具體指出有如何相左之情形,亦見原處分就此 認定,誠有違誤之處。並聲明⒈撤銷原處分、復核決定及訴 願決定;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
㈠、原告透過報紙即「蘋果日報」作為其行銷手段宣傳系爭醫療 器材,其內容更明確提及系爭醫療器材名稱「金舒毯」及「 增加血液循環好入眠」、「促進血液循環」、「緩解手腳冰 冷」、「擺脫這裡酸那裡痛」等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之字樣 ,並於系爭廣告中宣播其公司名稱「民族門市旗艦店地址: 台北市○○區○○○路00號」及「來電優惠中訂購享好禮: 0000-00-0000免付費專線」、「來電享優惠滿額加碼送: 0000-00-0000」等相關資訊,以達招徠消費者購買為目的, 顯屬「藥物廣告」行為,原告所稱系爭2則報載內容與產品 本身無涉,非屬廣告云云,核不足採。
㈡、系爭2則報載內容所宣傳而欲達銷售目的之標的「金舒毯非 動力式治療床墊」,固曾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准藥物廣告 而有廣告核定表(廣告許可字號:北市衛器廣字第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及000000000號),然藥物廣告縱經核准,在核准 登載、刊播期間仍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亦不得將上開8份 廣告核定表分別擷取部分內容作成廣告內容。經被告檢視核 對系爭2則報載內容與上開8筆廣告核定表後,審認原告於系 爭廣告刊載:「台灣之光金舒毯震撼國際有效治療勇奪國際 發明獎」、「台灣創新研發人才濟濟,屢獲各大國際發明獎 肯定。其中,受到各大媒體熱烈報導,名人追捧的台灣之光 「金舒毯」,更是目前領先全球的MIT之光」、「台灣冬天 氣候濕冷,手腳冰冷及畏寒的人相對循環也較緩慢,長時間 下來,不但不好入睡、身體不適,相對也影響睡眠品質,家 中年紀較大的長輩,常會手麻腳麻,因此血液循環良好,才 不會讓小毛病變大疾病!「安全、簡單、有效」的幫助末稍 血液循環,就是金舒毯揚名國際的研發概念,而這一切,都 來自於研發者的一片孝心」、「透過推動身體自身循環提高 體感溫度,真正促進血液循環達成暖感,才是金舒毯的與眾 不同之處。金舒毯的研發者說,當初因為八十多歲的母親, 一直都有背痛的毛病,甚至因此晚上不好入睡,研發者看著 母親天天到復健科電療、熱敷,決心研發一款可以讓母親遠 離身體不適,真正具有療效、有效果的醫療級產品,而源於
孝心所研發出來的產品就是「金舒毯」,並且無私地希望把 這項產品也分享給國人。」等語及「台灣之光金舒毯,在全 球廣受好評」、「台灣之光榮獲國際發明獎項及專利認證〔 專利認證〕〔醫療器材認證〕」、「名人齊聲說讚金鐘獎最 佳男配角阿西愛用推薦」、「理財專家賴憲政、大嫂團秀琴 、名主持人廖偉凡、大嫂團IVY、知名演員林美照」、「認 明正品小技巧DNA防偽標籤」、「金舒毯超能量單人床墊、 金舒毯超能量雙人床墊特價優惠中、金舒毯超能量萬用治療 巾特價優惠中」、「德國專利奈米技術的研發,為真正的台 灣之光」、「獲得多國專利及認證」、「超能量系列、護康 能量系列、多功能配件系列」、「愛用推薦金鐘最佳男配角 阿西哥、大嫂團秀琴」、「健康美麗專案滿額送頂級保養品 (價值7,880元)限30位貴賓獨享」等圖片,顯然與系爭8筆 廣告核定表核准內容不符。
㈢、醫療器材廣告審查原則第二章各點都有加註但書「不涉及效 能、用途之廣告性質」。如醫療器材不需要送審,為何被告 機關會核准8份廣告核定表。原告所刊載之系爭2則報載內容 並未符合無須送審之規定。藥物廣告申請藥物核定在於讓主 管機關有專一事權,就藥物廣告真實性及衡量對於消費者的 影響作綜合審查;經過衛生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的內容即不能 改變,原告不能稱廣告還在核定表的範圍內,如此失去由主 管機關審查的意義,亦不能將8份廣核表分別攫取部分內容 來湊成廣告內容,此亦屬改變,且本件系爭廣告也均有8份 廣核表未核准的內容。
㈣、就原告所稱一事不二罰部分,原告固提出相關判決及最高行 政法院決議,但向來多數判決均認為廣告是一次刊播就有一 次危害性,每次都是向不同顧客群來訴求,至於原告所提最 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係針對藥事法 65條所為之闡述,本案原告係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2項之規 定,性質不同,本案原告違法之規定不是單純藥物廣告,是 違反改變原核准事項,改變的行為可否如原告所主張援引最 高行政法院決議有待審酌。
㈤、原告對於105年2月2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07893號行政裁 處書有提起異議,並主張跟系爭2則報載內容與廣告核定表 相同,被告基於對於原告有利不利均予以注意之原則,先行 撤銷先去審查系爭8份廣告核定表,再去調查原告所主張系 爭8份廣告核定表的內容,經過再次調查後發覺確實跟系爭8 份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方於105年8月25日以中市衛食藥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40萬元罰鍰。㈥、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藥事法第1條規定:「(第1項)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 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第2項)前項 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 1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 、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 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 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 試劑及其相關物品。」;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商,係 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 、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17條第1項規定:「本 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 、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 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 的之行為。」;第66條規定:「(第1項)藥商刊播藥物廣 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 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第2項)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 准事項。」;第92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66條第1項、第2 項、第67條、第38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次按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第2條規定:「中央法令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 而使本市取得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 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前項情形,準用行政程 序法第15條第3項權限委任規定之方式,將管轄事項及法規 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臺中市政府100年10月 19日府授衛企字第1000201245號公告:「公告事項: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執行下列法規之主管機關權限:……。二十、藥 事法及其子法。……。」。
㈡、前揭事實概要所載各情,有被告105年2月2日中衛食藥字第 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影本(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2頁, 下稱105年2月2日處分,含違規訪談清冊)、被告105年3月4 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13173號函影本(見本院卷第33頁, 下稱105年3月4日函)、原告104年12月1日說明函影本(見 本院卷第62頁至第68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器廣字 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號廣告核定表影本(見本 院卷第147頁至第170頁)、被告105年8月25日中市衛食藥字 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影本(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98頁,含 違規廣告清冊)、被告105年9月23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9 1879號函復核處分影本(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3頁)、臺 中市政府105年12月15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235656號訴願決 定書(見本院卷第106頁至第112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104年1月9日FDA企字第1041200059號函(見本院卷第 113頁至第114頁背面,含平面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及原告違 規廣告影本)、高雄市左營區衛生所藥物、化妝品、食品違 規廣告查處紀錄表影本(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7頁,含原 告違規廣告影本)、被告《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影本(見 本院卷第118頁至第119頁,含原告違規廣告影本)、蘋果日 報廣告委刊單影本(見本院卷第120頁)、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104年5月18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5167002號函影本(見 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4頁、第127頁至第130頁,含原告違規 廣告影本)、衛生福利部中藥司「平面媒體監視計畫」平面 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影本(見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26頁,含 原告違規廣告影本)、被告訪問紀要(見本院卷第133頁至 第135頁,含違規廣告清冊)、原告申請復核書〔原處分字 號:105年2月2日中衛食藥字第1050007893號〕(見本院卷 第210頁至第214頁)附卷可稽,自堪認為真正。本件兩造之 爭點在於:⒈本件原告於103年12月2日及104年1月20日在蘋 果日報A3版分別刊登「金舒毯」之廣告,屬一行為或數行為 ,⒉原處分是否未載明事實及理由,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 條第1項規定,⒊原告主張報載內容與系爭產品銷售無涉, 非屬廣告等語,原處分認定有誤,是否有理由,⒋原告主張 如認報載內容為廣告,亦屬無須送審之內容,原處分認定有 誤,是否有理由,⒌原告主張報載內容與被告核准之內容並 無相左,原處分認定有誤,是否有理由。
㈢、按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藥事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銷售系爭醫療器材,於103年12月2日刊登於蘋果 日報第A3版,係透過「蘋果日報」作為其行銷手段,宣傳系 爭醫療器材名稱「金舒毯」,並附上公司名稱、地址及免附 費諮詢電話以「民族門市 ○○市○○區○○○路00號」及 「健康諮詢電話:0000-00-0000」,並以「『安全、簡單、 有效』的幫助末稍血液循環」、「透過推動身體自身循環提 高體感溫度,真正促進血液循環達成暖感,才是金舒毯的與 眾不同之處。」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至背面);於104年
1月20日刊登於蘋果日報第A3版,以「促進血液循環、緩解 手腳冰冷」、「覆蓋30分鐘,最高提高血流量48.5%,血流 速50%及皮膚溫度2.1度」(見本院卷第126頁至背面)等語 ,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等情,顯屬同條規定 之藥物廣告行為,原告仍執詞訴稱所刊登內容非屬廣告,委 無可採。又原處分已明確詳述原告違規之時、地及適用法條 等事項,並檢附違規廣告清冊,詳述「媒體名稱及出刊日期 版面」、「廣告違規內容」及「違規內容與原廣告核准內容 核對後之說明」等情,故原處分業已載明事實及理由,並無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是原告主張原處分有違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之詞,並不可採。㈣、按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 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 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 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 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藥事法第66條第 1項定有明文。
⒈次按醫療器材之宣傳內容有以下情形無需送審(包括所有醫 療器材):一、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名稱、地址、 電話等不涉及效能、用途及廣告性質等內容。二、僅刊登產 品名稱、廠商名稱/標識、產品外觀及人物肖像,未露出產 品效能、用途等相關內容。三、於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者之 藥商網站完整刊登經核准標仿單內容之產品資訊,並加貼藥 物外盒或實體外觀之圖片。四、醫療器材僅刊登買一送一、 特價優惠、折價、組合價、贈送、優惠期間、省下金額、容 量、以原價及特價比較等訴求等且無涉及助長濫用藥物之虞 者。五、刊登醫療器材真偽包裝辨識或針對特殊事件聲明啟 事,未涉及產品效能、用途及廣告性質等內容。六、未涉及 特定醫療器材之衛教宣導資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所頒佈之醫療器材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第二章第一節參定有 明文。
⒉經查,系爭2則報載內容已涉及「金舒毯」產品之效能、用 途,核屬醫療器材廣告之性質,已如前述。則系爭2則報載 內容其中縱兼有特價優惠、刊登醫療器材真偽包裝辨識或針 對特殊事件聲明啟事、未涉及特定醫療器材之衛教宣導資訊 等內容,亦無損於其內容含有行銷產品效能及用途之情,依 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2則報載內容均應於事前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是原告主張系爭2則報載內容屬無須送 審之內容,要無可採。
㈤、按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 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 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 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廢止之。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 事項。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 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 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違反第66條…第2項…規定…4…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事法第24條、第 66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92條第4項定有明文。 ⒈依藥事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等規定意旨,可知藥 商於刊播藥物廣告前,應將藥物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 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且經核准登載後,刊 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亦不得刊播未經核准事項,復 刊播內容不得與核准事項不符等,乃藉由主管機關事先審查 、核准藥物廣告刊播內容,以達到主管機關管理藥物廣告之 目的,並經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解釋略以:「藥物廣告係為 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 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 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 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指在確保藥物廣告之 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11 條及第15條尚屬相符」所肯認。故藥商刊登藥物廣告內容, 自應與經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藥商就同一藥物申經多 份廣告核准,於刊登廣告時仍應擇其中1則經核准之廣告內 容刊登,始符合上開規定意旨及主管機關就藥物廣告事先審 查核准制度之目的;若藥商得就多份廣告核定表核准內容恣 意節錄文字敘述,重新排列組合成刊登之廣告內容,該廣告 內容實際上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藥商該等刊登廣告,即與 上開規定不符,而有違法,並非該廣告之文字敘述分別散見 於不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廣告核定表內,即得認藥商刊登之 廣告符合上開規定,否則即屬規避主管機關事前審查管理, 而有脫逸上開規定意旨之情,準此,原告刊登系爭醫療器材 廣告,自須與廣告核定表核定內容相符合。
⒉經查,原告就系爭2則報載內容,申請系爭8份廣告核定表, 且該8份廣告核定表核定內容不盡相同,則原告刊登系爭2則 報載內容之圖片、文字敘述,應與系爭8份廣告核定表任1則 中核定之圖片、文句敘述完全相同,始能達到主管機關事先
就藥物廣告全部內部審查之目的,此觀諸系爭8份廣告核定 表,主管機關就原告提出之文句敘述皆有所增刪修改,並於 審查結果一、二記載略以:「經核劃有紅線部分不妥應予刪 除外,准予廣告……」、「不得超出或變更核准內容,否則 依法處罰」等語益證之。
⒊原告於103年12月2日在蘋果日報A3版刊登內容部分,經檢視 核對系爭8份廣告核定表,原告於上開廣告所刊載:「台灣 之光金舒毯震撼國際有效治療勇奪國際發明獎」、「台灣創 新研發人才濟濟,屢獲各大國際發明獎肯定。其中,受到各 大媒體熱烈報導,名人追捧的台灣之光「金舒毯」,更是目 前領先全球的MIT之光」、「台灣冬天氣候濕冷,手腳冰冷 及畏寒的人相對循環也較緩慢,長時間下來,不但不好入睡 、身體不適,相對也影響睡眠品質,家中年紀較大的長輩, 常會手麻腳麻,因此血液循環良好,才不會讓小毛病變大疾 病!「安全、簡單、有效」的幫助末稍血液循環,就是金舒 毯揚名國際的研發概念,而這一切,都來自於研發者的一片 孝心」、「透過推動身體自身循環提高體感溫度,真正促進 血液循環達成暖感,才是金舒毯的與眾不同之處。金舒毯的 研發者說,當初因為八十多歲的母親,一直都有背痛的毛病 ,甚至因此晚上不好入睡,研發者看著母親天天到復健科電 療、熱敷,決心研發一款可以讓母親遠離身體不適,真正具 有療效、有效果的醫療級產品,而源於孝心所研發出來的產 品就是「金舒毯」,並且無私地希望把這項產品也分享給國 人。」。核係原告自多則廣告核定表內截取部分文字並重新 組合成系爭2則報載內容,此參原告於北市衛器廣字第 10301243號、北市衛器廣字第00000000號、北市衛器廣字第 00000000號廣告核定表以黃色螢光筆所標註文句部分,及原 告起訴狀中,在1則報載內容內,含有數份廣告核定表核准 之內容等情益證之(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背面、第72頁 至82頁),故系爭2則報載內容文字部分顯與系爭8份廣告核 定表任1則核准內容不符,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屬違反 同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⒋又系爭8則廣告核定表所核定之內容,均屬純文字廣告,原 告就系爭2則報載內容之圖片部分並未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則原告於103年12月2日在蘋果日報A3版刊登:「台灣之光 榮獲國際發明獎項及專利認證〔專利認證〕、〔醫療器材認 證〕」、「台灣之光金舒毯,在全球廣受好評」之圖片、「 名人齊聲說讚金鐘獎最佳男配角阿西愛用推薦」圖片、「理 財專家賴憲政、大嫂團秀琴、名主持人廖偉凡、大嫂團IVY 、知名演員林美照」圖片、「認明正品小技巧DNA防偽標籤
」圖片、「金舒毯超能量單人床墊、金舒毯超能量雙人床墊 特價優惠中、金舒毯超能量萬用治療巾特價優惠中」圖片; 於104年1月20日在蘋果日報A3版刊登:「德國專利奈米技術 的研發,為真正的台灣之光」圖片、「獲得多國專利及認證 」圖片、「超能量系列、護康能量系列、多功能配件系列」 圖片、「愛用推薦金鐘最佳男配角阿西哥、大嫂團秀琴」圖 片、「健康美麗專案,滿額送頂級保養品(價值7,800元,限 30位貴賓獨享)」等圖片,即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 容,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屬違反同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是原告主張縱認系爭刊登內容屬廣告,亦與系爭8份廣告 核定表核定範圍並無相左云云,乃曲解同條項規定之意旨, 要無可採。
㈥、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明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第25條規 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 處罰之。」另所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 處罰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 止國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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