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8年度,8號
KSDV,98,重勞訴,8,200911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1/1頁


參考資料
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