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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