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719號
KSDV,98,補,1719,200911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816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