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1號
再審聲請人 時尚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文
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律師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93年度促字第4908
6 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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