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631號
KSDV,98,補,1631,200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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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與先位被告進財工程有限公司及備位被告丙○○、乙○○、
甲○○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028,529 元(先、備位聲明訴
訟標的金額均相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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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