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陳永松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2月20日
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 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許昭琮,嗣變更為黃士哲,茲據新任 代表人黃士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6年1月13日12時45分許,駕駛號牌RAM- 0928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臺中市○○區○○ 路○段00號前,因「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罰逃逸」之違 規行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 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之 規定,掣開第GL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6年2月20日以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 段、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 罰鍰新臺幣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案發當時小狗已經自行主動離開,並非躺在中間,故原告當 下研判小狗應該安然無事。也因原告看不到小狗,認為小狗 已自行離去,原告才離開現場,故本件應非肇事逃逸。 ㈡再衡諸一般汽車駕駛人之用路經驗,所謂肇事逃逸,是否應 需當事的小狗留在原地,等警察來處理我和小狗的事,蓋本 件原告當時若報警察來處理,而小狗已經不在現場了,是否 會造成原告亂報警,又開罰原告,且亦有浪費警力與公帑的
疑慮,又以後是否駕駛人看到野狗走在路中間,經過自己的 車前,駕駛人都要下車並報警確認嗎?
㈢請求當庭勘驗案發現場之相關錄影畫面,以證明該小狗於案 發後已自行離開現場,原告並非肇事逃逸,且應強調的是, 因交通接到之錄影鏡頭與原告當時於車內駕駛之角度不同, 故對於案發當時是否肇生事故之判斷自然也有所不同,懇請 審酌原告是否違反系爭肇事逃逸規定時,一併考量車內駕駛 者角度與監視鏡頭角度之落差,避免冤抑等語;並聲明:原 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 款、第3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則第10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2月3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00000000 00號及106年4月5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60018282號函復說 明略以:「本分局於106年1月13日12時45分在本市○○區 ○○路0段00號前處理交通事故舉發租賃小客車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案,據查證舉發員警指稱:該車與狗碰撞後駛 離現場事實明確,並經調閱監視器佐證,該車於上述時、 地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 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規定製單 舉發,並無違誤」及「另經派員再次至現場查處,事故地 點(舉發單違規地點)確於建和路2段28號建築物旁,與監視 器畫面地點相符」。
㈢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58年10月29日交督字第0182 號函略以:「一、用語解釋:(一)交通事故:指在道路(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稱之道路)上行駛之車 輛因肇事招致人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害而言」。又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作談會刑事類73號提案:「『 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保護肇事現 場以利肇事責任之鑑定,…肇事後未即時處理,即駛離現 場,足使現場被破壞,有礙肇事責任之鑑定…」。復依據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58年10月29日交督字第0182號 函所示,所稱之「交通事故」或「肇事」必須是因為駕駛 車輛在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 眾通行之地方招致人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害,因此肇事的結 果非僅限於「人員傷亡」而已,尚且包括「財物之損害」 ,蓋因「人員傷亡」所欲保護的是「生命、身體法益」, 要屬無疑﹔而「財物損害」則涉及當事人的「財產法益」
,若致他人財物損害尚涉及受損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得否順利行使問題。而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則需有賴於肇事現場的鑑定,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事故 雙方之當事人均需留置原地,以利事故之調查,乃是針對 前述法益保護所必要,而與當事人之任一方是否為肇事之 原因與否無關。
㈣次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判斷駕駛人有無逃逸之故意,應就客觀事實判斷,如駕駛 人對於危險之發生有所認識,明知已發生車禍,或知悉車 禍有使人受傷害或死亡之可能,竟未下車察看,仍駕車離 去,即可認定有肇事逃逸之犯意,亦即對於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駕駛人已有所認識,並進而決 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之主觀心態,具有此項故意之犯意, 即符合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又此項故意之犯罪型態, 包括「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所謂「直接故意」, 係指駕車肇事因而已知悉發生使人受傷害或死亡之結果, 如仍決意駕車逃離現場,即係直接故意犯;而「未必故意 」,係指駕駛人對於駕車有無肇事不確知,或對於有無使 人受傷尚未確知,但因駕車肇事而發生使人傷亡之結果, 駕駛人已有所懷疑,且對於所發生之結果為何並不在乎, 是否有人員之死傷亦不在意,縱令有人死傷亦無所謂,仍 決意駕車快速逃逸,即為有肇事逃逸之未必故意。 ㈤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檔名0000-00-00_ 00-00-00-B_太和六街往祥順路-後檔案中,畫面時間106年 1月13日12:42:54時1隻長毛黑狗(配戴項圈,以下簡稱系 爭黑狗),與短毛黑狗、白狗、黑白狗、被害人(著白色尼 姑服)、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地點道路散步,12: 45:19時至12:45:28時被害人發現號牌RAM-0928號小客 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接近,抱起黑白狗,此時系爭黑狗 走往對向車道,被害人左手抱黑白狗、右手抓系爭黑狗, 未料系爭黑狗往對向車道掙脫,後腿及尾部不慎遭系爭車 輛左前輪胎輾過,當場脫落黑毛,1跛1跛離去,系爭車輛 停頓一下,未下車察看,逕行駛離。檔名000-00 -00_00 -00-00-A_太和六街_祥順路往建和路-前檔案中,畫面時間 12:40:01時系爭黑狗、短毛黑狗、白狗、黑白狗、被害 人、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地點道路散步,12:45 :21時至12:45:33時系爭車輛行經該處,左前輪輾壓系 爭黑狗,系爭黑狗當場脫毛,系爭車輛停頓一下後,立即 駛離。檔名0000-00-00_00-00-00-D_建和路、太和六街口 全景檔案中,畫面時間12:40:02時系爭黑狗、短毛黑狗
、白狗、黑白狗、被害人、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 地點道路散步,12:45:28時系爭車輛行經事故地點停頓 一下往畫面左下角駛離等情。被告復檢視106年1月13日被 害人談話紀錄表記載「(問:肇事前行進方向、車道及肇事 經過情形?)答:我所養的一隻狗在建和路二段28號前,被 一輛汽車碰撞到,當場狗未綁狗鍊,是因被撞後狗跑回來 我看到流血才知道狗被撞,我當時有看見狗被一輛汽車碰 撞,該車輛汽車碰撞我狗後有減速未停車,直接沿太和六 街直行方向駛離肇事現場」,與採證光碟影像內容相符。 ㈥從上揭證據資料顯示,原告駕車肇事確係未依規定處置而 逃逸,原告雖辯稱當下小狗主動離開,並非躺在路中間, 故研判小狗應該安然無事,也因原告看不到小狗,認為小 狗已自行離去,原告才離現場,本件應無肇事逃逸云云, 惟查,106年1月16日原告談話紀錄表記載「(問:對本案有 無補充意見?)答:該狗旁有人,但沒有狗鍊」,且原告為 61年出生,81年即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依其駕駛經 驗,原告既知道系爭黑狗朝其車輛跑過去,且該狗身旁有 人,並非不能預見所駕車輛撞擊他人飼養之寵物,造成他 人財物損害之結果,認原告對於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 部分縱非直接故意,亦有間接故意之情形。原告行為已足 妨礙現場跡證鑑定,依立法說明及前揭判決意旨,認原告 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肇事無人 傷亡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之構成要件,被告據以裁處並 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 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汽車駕駛人,有違規肇事受吊扣駕 駛執照處分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另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汽車駕駛 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於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3,000元及 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㈡又所謂「依規定處置」,係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 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發生火災
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 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 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 所。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 和解者,不在此限」。蓋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若有受傷或 死亡之情形者,參與事故之當事人均負有應即時救護或採取 必要之措施,以防損害範圍之擴大。如駕駛人於肇事後,隨 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 之人喪失生命、求償無門,自有從嚴處理之必要。上開規定 立法目的,乃在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 傷,並促使駕駛人肇事後,不論有無人死傷,均應負有依一 定規定之「處置義務」,若有人死傷,除依法應負之「處置 義務」外,另應負「救護措施」義務。因此道路交通管理條 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之行政罰責任構成要件,客觀上必須 有「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逃離現場」 等要件,符合上開客觀要件後,行為人始負有「處置義務」 、「救護措施」之行為義務。此外,主觀上尚須該駕駛人知 悉自己肇事仍然逃逸,始克相當,若駕駛人並未肇事或不知 自己肇事而離去,自不能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而判斷駕駛 人有無逃逸之故意,應就客觀事實判斷,如駕駛人對於危險 之發生有所認識,明知已發生車禍,竟未下車察看,仍駕車 離去,即可認定有肇事逃逸之犯意,亦即對於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之事實,駕駛人已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 肇事現場之主觀心態,具有此項故意之犯意,即符合肇事逃 逸罪之構成要件。又此項故意之型態,包括「直接故意」與 「未必故意」,所謂「直接故意」,係指駕車已知悉發生事 故,如仍決意駕車逃離現場,即係直接故意犯;而「未必故 意」,係指駕駛人對於駕車有無肇事不確知,但因駕車肇事 而發生使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之結果,駕駛人已有所懷疑,且 對於所發生之結果為何並不在乎,是否有人員之死傷或財產 損失亦不在意,仍決意駕車快速逃逸,即為有肇事逃逸之未 必故。
㈢經查,原告於106年1月13日12時45分許,駕駛系爭車輛,於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前,因「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 定處罰逃逸」之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掣開第GL000 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6年2月20 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 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有舉發機關第GL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6年2月3日中市警五 分交字第1060005084號函、106年4月5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 1060018282號函、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原告及訴外人林英 琪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採證相片、原處分裁決書等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9-34、37-39頁),堪信為屬實 。
㈣原告雖以前開情詞抗辯,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6年2月3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 060005084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分局於106年1月13日12 時45分在本市○○區○○路0段00號前處理交通事故舉發 租賃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案,據查證舉發員警指 稱:該車與狗碰撞後駛離現場事實明確,並經調閱監視器 佐證,該車於上述時、地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 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條第1項後段規定製單舉發,並無違誤」等語(見本院 卷第29-34頁)。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影像光碟,並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2頁至反面),勘驗結果為:( ⑴(檔案名稱:0000-00-00_00-00-00-B_太和六街往祥順 路-後)
①畫面時間2017年1月13日12:42:54時,1隻長毛黑狗 (配戴項圈,下稱系爭黑狗),與短毛黑狗、白狗、黑 白狗、被害人(著白色尼姑服)、男童、不知名女性出 現於事故地點道路散步。
②12:45:19時,被害人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接近, 抱起黑白狗,此時系爭黑狗走往對向車道,被害人左 手抱黑白狗、右手抓系爭黑狗,未料系爭黑狗往對向 車道掙脫,此時被害人張大嘴巴表情驚恐,系爭黑狗 後腿及尾部不慎遭系爭車輛左前輪胎輾過,當場脫落 黑毛,1跛1跛離去。12:45:23時,被害人不斷向系 爭車輛望去,系爭車輛停頓一下,未下車察看,逕行 駛離。
⑵(檔案名稱:0000-00-00_00-00-00-A_太和六街_祥順路 往建和路-前)
①畫面時間12:40:01時,系爭黑狗、短毛黑狗、白狗 、黑白狗、被害人、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地 點道路散步。12:45:21時,系爭車輛行經該處稍往 左偏,系爭車輛左前輪輾壓系爭黑狗後腿及尾部,系 爭黑狗當場脫毛,系爭車輛停頓一下後,駕駛未下車 立即駛離。
⑶(檔案名稱:0000-00-00_00-00-00-D_建和路、太和六街 口全景)
①畫面時間12:40:02時,系爭黑狗、短毛黑狗、白狗 、黑白狗、被害人、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地 點道路散步。12:45:22時,系爭車輛行經事故地點 停頓一下後,往畫面左下角駛離。
⒊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12:45:19時,系爭黑狗往對向 車道掙脫,而系爭黑狗後腿及尾部不慎遭系爭車輛左前輪 胎輾過,當場脫落黑毛,是系爭車輛確與黑狗發生碰撞事 故。此時,被害人張大嘴巴表情驚恐,且不斷向系爭車輛 望去,依一般人之駕駛經驗,並非不能預見所駕車輛撞擊 他人飼養之寵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害;縱原告當時不確定 是否已發生碰撞交通事故,亦應下車察看確認無碰撞事故 之後,始得離去,而原告竟未下車察看即自行離去,認原 告縱非直接故意,亦有未必故意,睽諸上開規定與說明, 自應受罰。原告主張伊認為小狗已自行離去,原告才離開 現場,故本件應非肇事逃逸云云,顯係事後匿飾卸責之詞 ,要無可採。
⒋至原告主張衡諸一般汽車駕駛人之用路經驗,所謂肇事逃 逸,是否應需當事的小狗留在原地,蓋本件原告當時若報 警察來處理,而小狗已經不在現場了,是否會造成原告亂 報警,且亦有浪費警力云云。然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 交通事故,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亦不論事故之相對人 是否先行離開,均有義務留在肇事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 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以保護他人權益,同時釐 清肇事責任,況本件之被害人仍留於事故現場,原告卻逕 自離開,睽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上開駕車肇事無人受 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之行為,核屬該當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受罰,尚難 以黑狗已自行離開為由,主張免罰。
㈤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 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其上述 主張均不可採。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 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