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77號
TCDA,106,交,77,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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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陳永松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2月20日
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 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許昭琮,嗣變更為黃士哲,茲據新任 代表人黃士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6年1月13日12時45分許,駕駛號牌RAM- 0928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臺中市○○區○○ 路○段00號前,因「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罰逃逸」之違 規行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 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之 規定,掣開第GL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6年2月20日以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 段、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 罰鍰新臺幣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案發當時小狗已經自行主動離開,並非躺在中間,故原告當 下研判小狗應該安然無事。也因原告看不到小狗,認為小狗 已自行離去,原告才離開現場,故本件應非肇事逃逸。 ㈡再衡諸一般汽車駕駛人之用路經驗,所謂肇事逃逸,是否應 需當事的小狗留在原地,等警察來處理我和小狗的事,蓋本 件原告當時若報警察來處理,而小狗已經不在現場了,是否 會造成原告亂報警,又開罰原告,且亦有浪費警力與公帑的



疑慮,又以後是否駕駛人看到野狗走在路中間,經過自己的 車前,駕駛人都要下車並報警確認嗎?
㈢請求當庭勘驗案發現場之相關錄影畫面,以證明該小狗於案 發後已自行離開現場,原告並非肇事逃逸,且應強調的是, 因交通接到之錄影鏡頭與原告當時於車內駕駛之角度不同, 故對於案發當時是否肇生事故之判斷自然也有所不同,懇請 審酌原告是否違反系爭肇事逃逸規定時,一併考量車內駕駛 者角度與監視鏡頭角度之落差,避免冤抑等語;並聲明:原 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 款、第3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則第10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2月3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00000000 00號及106年4月5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60018282號函復說 明略以:「本分局於106年1月13日12時45分在本市○○區 ○○路0段00號前處理交通事故舉發租賃小客車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案,據查證舉發員警指稱:該車與狗碰撞後駛 離現場事實明確,並經調閱監視器佐證,該車於上述時、 地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 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規定製單 舉發,並無違誤」及「另經派員再次至現場查處,事故地 點(舉發單違規地點)確於建和路2段28號建築物旁,與監視 器畫面地點相符」。
㈢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58年10月29日交督字第0182 號函略以:「一、用語解釋:(一)交通事故:指在道路(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稱之道路)上行駛之車 輛因肇事招致人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害而言」。又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作談會刑事類73號提案:「『 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保護肇事現 場以利肇事責任之鑑定,…肇事後未即時處理,即駛離現 場,足使現場被破壞,有礙肇事責任之鑑定…」。復依據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58年10月29日交督字第0182號 函所示,所稱之「交通事故」或「肇事」必須是因為駕駛 車輛在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 眾通行之地方招致人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害,因此肇事的結 果非僅限於「人員傷亡」而已,尚且包括「財物之損害」 ,蓋因「人員傷亡」所欲保護的是「生命、身體法益」, 要屬無疑﹔而「財物損害」則涉及當事人的「財產法益」



,若致他人財物損害尚涉及受損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得否順利行使問題。而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則需有賴於肇事現場的鑑定,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事故 雙方之當事人均需留置原地,以利事故之調查,乃是針對 前述法益保護所必要,而與當事人之任一方是否為肇事之 原因與否無關。
㈣次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判斷駕駛人有無逃逸之故意,應就客觀事實判斷,如駕駛 人對於危險之發生有所認識,明知已發生車禍,或知悉車 禍有使人受傷害或死亡之可能,竟未下車察看,仍駕車離 去,即可認定有肇事逃逸之犯意,亦即對於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駕駛人已有所認識,並進而決 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之主觀心態,具有此項故意之犯意, 即符合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又此項故意之犯罪型態, 包括「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所謂「直接故意」, 係指駕車肇事因而已知悉發生使人受傷害或死亡之結果, 如仍決意駕車逃離現場,即係直接故意犯;而「未必故意 」,係指駕駛人對於駕車有無肇事不確知,或對於有無使 人受傷尚未確知,但因駕車肇事而發生使人傷亡之結果, 駕駛人已有所懷疑,且對於所發生之結果為何並不在乎, 是否有人員之死傷亦不在意,縱令有人死傷亦無所謂,仍 決意駕車快速逃逸,即為有肇事逃逸之未必故意。 ㈤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檔名0000-00-00_ 00-00-00-B_太和六街往祥順路-後檔案中,畫面時間106年 1月13日12:42:54時1隻長毛黑狗(配戴項圈,以下簡稱系 爭黑狗),與短毛黑狗、白狗、黑白狗、被害人(著白色尼 姑服)、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地點道路散步,12: 45:19時至12:45:28時被害人發現號RAM-0928號小客 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接近,抱起黑白狗,此時系爭黑狗 走往對向車道,被害人左手抱黑白狗、右手抓系爭黑狗, 未料系爭黑狗往對向車道掙脫,後腿及尾部不慎遭系爭車 輛左前輪胎輾過,當場脫落黑毛,1跛1跛離去,系爭車輛 停頓一下,未下車察看,逕行駛離。檔名000-00 -00_00 -00-00-A_太和六街_祥順路往建和路-前檔案中,畫面時間 12:40:01時系爭黑狗、短毛黑狗、白狗、黑白狗、被害 人、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地點道路散步,12:45 :21時至12:45:33時系爭車輛行經該處,左前輪輾壓系 爭黑狗,系爭黑狗當場脫毛,系爭車輛停頓一下後,立即 駛離。檔名0000-00-00_00-00-00-D_建和路、太和六街口 全景檔案中,畫面時間12:40:02時系爭黑狗、短毛黑狗



、白狗、黑白狗、被害人、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 地點道路散步,12:45:28時系爭車輛行經事故地點停頓 一下往畫面左下角駛離等情。被告復檢視106年1月13日被 害人談話紀錄表記載「(問:肇事前行進方向、車道及肇事 經過情形?)答:我所養的一隻狗在建和路二段28號前,被 一輛汽車碰撞到,當場狗未綁狗鍊,是因被撞後狗跑回來 我看到流血才知道狗被撞,我當時有看見狗被一輛汽車碰 撞,該車輛汽車碰撞我狗後有減速未停車,直接沿太和六 街直行方向駛離肇事現場」,與採證光碟影像內容相符。 ㈥從上揭證據資料顯示,原告駕車肇事確係未依規定處置而 逃逸,原告雖辯稱當下小狗主動離開,並非躺在路中間, 故研判小狗應該安然無事,也因原告看不到小狗,認為小 狗已自行離去,原告才離現場,本件應無肇事逃逸云云, 惟查,106年1月16日原告談話紀錄表記載「(問:對本案有 無補充意見?)答:該狗旁有人,但沒有狗鍊」,且原告為 61年出生,81年即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依其駕駛經 驗,原告既知道系爭黑狗朝其車輛跑過去,且該狗身旁有 人,並非不能預見所駕車輛撞擊他人飼養之寵物,造成他 人財物損害之結果,認原告對於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 部分縱非直接故意,亦有間接故意之情形。原告行為已足 妨礙現場跡證鑑定,依立法說明及前揭判決意旨,認原告 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肇事無人 傷亡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之構成要件,被告據以裁處並 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 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汽車駕駛人,有違規肇事受吊扣駕 駛執照處分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另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汽車駕駛 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於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3,000元及 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㈡又所謂「依規定處置」,係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 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發生火災



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 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 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 所。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 和解者,不在此限」。蓋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若有受傷或 死亡之情形者,參與事故之當事人均負有應即時救護或採取 必要之措施,以防損害範圍之擴大。如駕駛人於肇事後,隨 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 之人喪失生命、求償無門,自有從嚴處理之必要。上開規定 立法目的,乃在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 傷,並促使駕駛人肇事後,不論有無人死傷,均應負有依一 定規定之「處置義務」,若有人死傷,除依法應負之「處置 義務」外,另應負「救護措施」義務。因此道路交通管理條 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之行政罰責任構成要件,客觀上必須 有「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逃離現場」 等要件,符合上開客觀要件後,行為人始負有「處置義務」 、「救護措施」之行為義務。此外,主觀上尚須該駕駛人知 悉自己肇事仍然逃逸,始克相當,若駕駛人並未肇事或不知 自己肇事而離去,自不能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而判斷駕駛 人有無逃逸之故意,應就客觀事實判斷,如駕駛人對於危險 之發生有所認識,明知已發生車禍,竟未下車察看,仍駕車 離去,即可認定有肇事逃逸之犯意,亦即對於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之事實,駕駛人已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 肇事現場之主觀心態,具有此項故意之犯意,即符合肇事逃 逸罪之構成要件。又此項故意之型態,包括「直接故意」與 「未必故意」,所謂「直接故意」,係指駕車已知悉發生事 故,如仍決意駕車逃離現場,即係直接故意犯;而「未必故 意」,係指駕駛人對於駕車有無肇事不確知,但因駕車肇事 而發生使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之結果,駕駛人已有所懷疑,且 對於所發生之結果為何並不在乎,是否有人員之死傷或財產 損失亦不在意,仍決意駕車快速逃逸,即為有肇事逃逸之未 必故。
㈢經查,原告於106年1月13日12時45分許,駕駛系爭車輛,於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前,因「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 定處罰逃逸」之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掣開第GL000 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6年2月20 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 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有舉發機關第GL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6年2月3日中市警五 分交字第1060005084號函、106年4月5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 1060018282號函、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原告及訴外人林英 琪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採證相片、原處分裁決書等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9-34、37-39頁),堪信為屬實 。
㈣原告雖以前開情詞抗辯,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6年2月3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 060005084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分局於106年1月13日12 時45分在本市○○區○○路0段00號前處理交通事故舉發 租賃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案,據查證舉發員警指 稱:該車與狗碰撞後駛離現場事實明確,並經調閱監視器 佐證,該車於上述時、地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 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條第1項後段規定製單舉發,並無違誤」等語(見本院 卷第29-34頁)。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影像光碟,並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2頁至反面),勘驗結果為:( ⑴(檔案名稱:0000-00-00_00-00-00-B_太和六街往祥順 路-後)
①畫面時間2017年1月13日12:42:54時,1隻長毛黑狗 (配戴項圈,下稱系爭黑狗),與短毛黑狗、白狗、黑 白狗、被害人(著白色尼姑服)、男童、不知名女性出 現於事故地點道路散步。
②12:45:19時,被害人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接近, 抱起黑白狗,此時系爭黑狗走往對向車道,被害人左 手抱黑白狗、右手抓系爭黑狗,未料系爭黑狗往對向 車道掙脫,此時被害人張大嘴巴表情驚恐,系爭黑狗 後腿及尾部不慎遭系爭車輛左前輪胎輾過,當場脫落 黑毛,1跛1跛離去。12:45:23時,被害人不斷向系 爭車輛望去,系爭車輛停頓一下,未下車察看,逕行 駛離。
⑵(檔案名稱:0000-00-00_00-00-00-A_太和六街_祥順路 往建和路-前)
①畫面時間12:40:01時,系爭黑狗、短毛黑狗、白狗 、黑白狗、被害人、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地 點道路散步。12:45:21時,系爭車輛行經該處稍往 左偏,系爭車輛左前輪輾壓系爭黑狗後腿及尾部,系 爭黑狗當場脫毛,系爭車輛停頓一下後,駕駛未下車 立即駛離。




⑶(檔案名稱:0000-00-00_00-00-00-D_建和路、太和六街 口全景)
①畫面時間12:40:02時,系爭黑狗、短毛黑狗、白狗 、黑白狗、被害人、男童、不知名女性出現於事故地 點道路散步。12:45:22時,系爭車輛行經事故地點 停頓一下後,往畫面左下角駛離。
⒊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12:45:19時,系爭黑狗往對向 車道掙脫,而系爭黑狗後腿及尾部不慎遭系爭車輛左前輪 胎輾過,當場脫落黑毛,是系爭車輛確與黑狗發生碰撞事 故。此時,被害人張大嘴巴表情驚恐,且不斷向系爭車輛 望去,依一般人之駕駛經驗,並非不能預見所駕車輛撞擊 他人飼養之寵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害;縱原告當時不確定 是否已發生碰撞交通事故,亦應下車察看確認無碰撞事故 之後,始得離去,而原告竟未下車察看即自行離去,認原 告縱非直接故意,亦有未必故意,睽諸上開規定與說明, 自應受罰。原告主張伊認為小狗已自行離去,原告才離開 現場,故本件應非肇事逃逸云云,顯係事後匿飾卸責之詞 ,要無可採。
⒋至原告主張衡諸一般汽車駕駛人之用路經驗,所謂肇事逃 逸,是否應需當事的小狗留在原地,蓋本件原告當時若報 警察來處理,而小狗已經不在現場了,是否會造成原告亂 報警,且亦有浪費警力云云。然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 交通事故,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亦不論事故之相對人 是否先行離開,均有義務留在肇事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 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以保護他人權益,同時釐 清肇事責任,況本件之被害人仍留於事故現場,原告卻逕 自離開,睽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上開駕車肇事無人受 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之行為,核屬該當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受罰,尚難 以黑狗已自行離開為由,主張免罰。
㈤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 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其上述 主張均不可採。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 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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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