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834,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4,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