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519號
KSDV,98,補,1519,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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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834,40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4,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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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