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秀伃即蕭璐君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秀伃即蕭璐君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視為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經斟酌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送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表 示不同意,是尚難認其條件係屬公允,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 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