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違反據 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8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
附表:
⒈98年1 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 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聲請前2 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 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⒉受扶養人吳荻凌、吳昱翰及前配偶吳岱隆96、97年度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無法提出前配 偶之資料請陳報其身份證字號及離婚協議書影本。⒊聲請前2年內支出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⒋聲請人擔任執行業務股東之瀚德隆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平均每 月營業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⒌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 金額,並說明有無保單借款);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
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 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⒎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⒏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⒑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⒒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照影本及說明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 先權?如有,請提出該借款債權契約、動產擔保抵押設定契約 書、現存債權額,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⒓請說明擔任吳荻凌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請提出該借款及保證 契約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 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 責任?如已逾期且經台灣銀行追償,則現積欠本金為若干?並 更正債權人清冊。另請說明聯徵資料上另一筆「吳荻■」之保 證債務是否係擔任吳荻凌之保證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