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清字,98年度,133號
KSDV,98,審消債清,133,200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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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⒉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單(除轉帳證明外)。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 助,其領取期間及總金額。
⒋受扶養人李玉蘭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6年、97年度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劉秋連劉秋鳳劉邦振劉邦雄之身份證 字號。
⒍支出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⒎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 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陳明進 地址及聯絡電話。
⒏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 險金額)。
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如非自



願離職、生病)。
⒓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6年11月3 日起至98年11月2 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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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