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67號
CYDM,90,附民,67,200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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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證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張 育 彰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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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