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證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張 育 彰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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