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75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吳豐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豐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吳豐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