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7274號
KSDV,98,司票,7274,200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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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274號
聲 請 人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如意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如意照明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25張。
二、相對人如意照明設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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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意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