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375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375,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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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留振榮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原誠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期20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1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聲請人 現每月有固定收入,有聲請人之95及96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及收入切結書等各1 份在卷可證,應堪以認定。參酌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現每月收入約新 台幣(下同)21,000元,扣除必要支出後,以每月一期,共 分96期、每期清償4,500元,合計432,000元,依本件已確定 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 1,401,280元計算之,清償比例為百分 之30.83 ,以聲請人每月之收入,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 用外,尚須獨力扶養87年次之未成年子女1 名(與前妻協議 ,前妻另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並與兄弟姊妹等5人合力扶 養父親,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在卷可考,再 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7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 每月11,309元,及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換算每月扶 養費約6,833 元計算,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應負擔之扶養 費用,合計每月需約2 萬元,而聲請人能撙節支出,將所得 剩餘4,500 元用於償還債權人,且相對人為提高清償成數, 願將清償年限由6 年72期延長為8 年96期,應足認其確有履 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屬 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 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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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