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秉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得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提出終止本件承攬契約之通知及回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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