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9495號
KSDV,98,司促,59495,200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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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9495號
債 權 人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左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參萬伍仟肆佰元㈡陸萬肆仟
  陸佰元,及自㈠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㈡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六㈡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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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左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