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8637號
KSDV,98,司促,58637,2009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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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8637號
債 權 人 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百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㈢新台幣伍拾壹萬
  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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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