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8637號
債 權 人 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百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㈢新台幣伍拾壹萬
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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