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8497號
KSDV,98,司促,58497,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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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8497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禎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捌萬元、㈡新台幣叁拾
  叁萬元,及自㈠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㈡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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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