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8361號
KSDV,98,司促,58361,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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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361號
債 權 人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釋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經於經濟部商
  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
  ○○,而非葉清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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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