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361號
債 權 人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釋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經於經濟部商
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
○○,而非葉清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