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8348號
KSDV,98,司促,58348,200911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834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玖拾捌萬零伍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一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