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賴玉嬌 張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宏盈律師 唐克文被 告 白洪秀英訴訟代理人 白文良被 告 洪文琪 李秀幸 郭東海 郭東峰 郭東墉 游郭東香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西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被 告 郭東湖 范道男 范良欽 徐天來被 告 范黃靜妹(范光男之繼承人) 林芳美 林秀足 林彩雲 張林嫦娥 詹林招 康林阿梅 林益謀 林益宏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年被 告 吳金泉 范良彬 徐清林 洪水木 劉深木 饒源豐(饒坤樑之繼承人) 饒加印(饒坤樑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莉穗被 告 洪進益 張川恭 湯豐澤即湯宗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張治祥複 代理 人 鄧岳荃 余俊賢 詹仲凱被 告 陳獻堂 范盛閔 范盛囿 范盛乙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蘭即蔡依蓁被 告 洪文海 郭嘉欣 郭嘉龍 鄭郭秀銘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張清涼 潘居雄 陳献宗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34頁關於「范盛囿、范盛乙、范盛閔」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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