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55號
TCDV,98,重訴,155,2017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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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賴玉嬌
      張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宏盈律師
      唐克文
被   告 白洪秀英
訴訟代理人 白文良
被   告 洪文琪
      李秀幸
      郭東海
      郭東峰
      郭東墉
      游郭東香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西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郭東湖
      范道男
      范良欽
      徐天來
被   告 范黃靜妹(范光男之繼承人)
      林芳美
      林秀足
      林彩雲
      張林嫦娥
      詹林招
      康林阿梅
      林益謀
      林益宏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年
被   告 吳金泉
      范良彬
      徐清林
      洪水木
      劉深木
      饒源豐(饒坤樑之繼承人)
      饒加印(饒坤樑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莉穗
被   告 洪進益
      張川恭
      湯豐澤即湯宗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張治祥
複 代理 人 鄧岳荃
      余俊賢
      詹仲凱
被   告 陳獻堂
      范盛閔
      范盛囿
      范盛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蘭即蔡依蓁
被   告 洪文海
      郭嘉欣
      郭嘉龍
      鄭郭秀銘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張清涼
      潘居雄
      陳献宗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34頁關於「范盛囿范盛乙范盛閔」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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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