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4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安心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之備查。
二、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甲○○、丙○○○、乙○○等三人負連
帶責任。(依民法第1153條第1 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
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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