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周炳榮
訴訟代理人 蘇漢江
被 告 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楨
訴訟代理人 張春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零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訴外人陳進明係原告之用電戶,用電處所為臺東市○○路六 ○二號,被告向訴外人陳進明承租前揭用電處所之房屋,並約定由被告繳納電費 ,被告積欠原告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迄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之九 月份、十一月份及十二月份電費共計一萬零五百二十五元未付,經原告派員再三 催索仍未獲給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電費等語。而被告則以被告約於九十年 六月底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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