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7015號
KSDV,98,司促,57015,200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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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015號
債 權 人 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柒仟肆佰玖拾肆萬肆仟玖
  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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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