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東縣鹿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芳連
訴訟代理人 林延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貳元(詳如附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因拓寬道路及興建停車場,將原告種植在坐落台東縣鹿野鄉○○段第二四地號土地上之二十餘棵芒果樹鏟除,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七萬元等語。被告則以:原告種植在前開土地上之芒果樹最多僅七棵等語,資為抗辯。經查,原告所主張其種植芒果樹之土地範圍,經本院履勘現場及囑託台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就原告當場指出之界線範圍為測量之結果,各坐落台東縣鹿野鄉○○段第二五地號土地上面積五十一點五平方公尺、同段第二四地號土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