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秩聲字第三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即大地
原處分機關 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
右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七日關警刑社字第三二六二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 處分撤銷或變更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⑴異議人已公告並張貼有禁煙及禁止少年、兒童於深夜 進入之告示,並無縱容林姓少年等二人於店內消費。⑵林姓少年等二人未經同意 而逕行進入,並無聚集(三人以上)之情事。⑶異議人當時因過於疲倦而睡著, 當然無法即時報告警察機關。⑷大地資訊社以社區資訊服務及公益教育為服務宗 旨,有異於一般網咖之營利公共遊樂場所,請查明給予不處分之裁定等語。三、經查:
(一)台東縣(一)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
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台東縣 池上鄉○○村○○○路四十六號大地資訊社內查獲林佳如、劉學弘等二名未滿 十八歲少年在內消費,異議人甲○○為前開大地資訊社之負責人,於查獲當時 亦在現場,為現場之管理人,而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之事實,有台東縣警察局 關山分局池上分駐所調查筆錄三份附卷可稽,復為異議人所承認,足堪認定為 真實。
(二)證人即少年劉學弘於警詢時稱:「詳細進去的時間我不知道,大約是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時分左右進去的,當時我在玩線上電動玩具。」、「是以 小時計費的,第一小時新台幣四十元,後來每小時都是三十元,我已付了逼百 三十元。」;少年林佳如陳稱:「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晚二十三時許,進 入大地資訊社內。」、「入內第一小時四十元,第二小時開始以三十元計算。 」、「我不認識負責人,負責人也沒有規勸我離開。」等語。據上證言,劉學 弘、林佳如二位少年係分別於該日晚二十三時三十分及二十三時許進入上址玩 線上電動玩具,並均有付費,則異議人既為大地資訊社之負責人,亦為現場管 理人,且於少年進入時向少年收費,顯見少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