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64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憲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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