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6323號
TPBA,90,訴,6323,200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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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二三號
  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廖明珠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軟體世界」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八類之面具、氣球、玩偶、 玩具機器人、填充玩具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審定第九二八八 八八號商標,嗣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其審查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一九六○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 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應予撤銷,參加人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 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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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