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伍
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丙○○或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
(四)若債務人中一人已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
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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