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3628號
KSDV,98,司促,53628,2009111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伍
     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
  (四)若債務人中一人已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
     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1/1頁


參考資料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