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228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