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3228號
KSDV,98,司促,53228,2009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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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228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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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