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84號
KSDV,97,建,84,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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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   告 靖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宏裕混擬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益和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美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全鷹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銀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   告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原   告 中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戴仲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民國98年11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按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由各原告分別負擔。
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㈡項請求所為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久公司)於 民國93年1 月27日與被告學校訂約承包「學生活動中心新建 建築工程」(下分稱系爭契約及系爭工程),然榮久公司因 經營不善於94年11月底倒閉停業,無力續行系爭工程,經被 告於94年12月20日終止系爭契約,榮久公司乃將其已施作尚 未領取之工程款按如附表所示之「受讓債權比例」讓與其餘 11家原告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亞大公司)等共 24家成立自救會之下游協力廠商,並通知債務人被告。後被 告於結算榮久未領工程款時,竟扣除榮久公司從系爭工程應 完工日94年11月30日起至其終止系爭契約日前一日即94年12 月19日止期間計20日為逾期日數,按每日千分之1.5 計算逾 期罰款共4,296,168 元(下稱系爭罰款),未按上開比例給 付原告等。惟因榮久公司停工後其下游協力廠商原告等隨即 洽被告同意由另一營造商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昇 營造)代替榮久公司續行承作完成,已展現處理之誠意,然 被告遲至94年12月20日始為系爭契約終止之舉,並據以計算 逾期罰款達20日之多,顯已違誠信;況系爭工程最終已順利 完工驗收,被告學校並無實際損害,故系爭罰款自應酌減至 零元。退步言,縱算榮久公司逾期完工致被告受有損害,仍 屬有限,應依一般工程慣例按千分之1 計算罰款,始未過高 。爰依民法第252 條(違約金酌減請求權)及系爭契約、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榮久公司 之系爭罰款4,296,26 8元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罰款 按如附表所示「受讓債權比例」計算之「應受配金額」分別 給付各原告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 息;就第㈡項請求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系個爭工程應於94年11月29日完工,然榮久公司 逾期猶未完工日達8 個月之久,已造成系爭工程之教學設施 等未能如期供學生使用之損害,則伊於催告後隨於94年12月 20日終止系爭契約計有20日逾期天數,依約以每日千分1.5 按結算總價計算系爭罰款,依法有據,與誠信何違,衡亦無 過高等語資為抗辯,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㈠爭執事項:
⒈榮久公司於93年1 月27日與被告訂立系爭契約(卷26-37 頁 )承作系爭工程,約定工作期限有550 日曆天,應於94年11 月29日完工(卷87頁施工日報表),然榮久公司因故於94年 11月底停工,被告乃先於94年12月2 日傳真(卷88頁)其到



校說明工程進度遲延情形,繼於同年12月7 日再發函(卷89 頁)請其於文到3 日內出面說明,最後決定於同年12月20日 函告(卷91頁)終止系爭契約。
⒉系爭契約終止後,榮久公司將已完成未領之工程款,按如附 表「受讓債權比例」轉讓予各原告等11家廠商,並已通知被 告知悉。而榮久公司未完成占全部系爭工程比例達31.76%( 即已完成68.24%)部分,乃由其下游協力廠商原告等組成自 救會洽由宏昇營造於95年3 月1 日再與被告另訂工程採購契 約(卷46頁起)接續榮久公司終於同年7 月31日實際完工。 惟被告於結算該未領工程款時,扣除按系爭工程應完工之隔 日即94年11月30日起至終止系爭契約日止計20日,依系爭契 約第20條規定以結算總價143,205,615 元之每日千分1.5 計 算系爭罰款為4,296,168 元(四捨五入),而未按如附表所 示「應受配金額」給付各原告,乃提起本訴。
㈡爭執事項:
⒈系爭罰款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及酌減多少?
四、本院見解:
㈠按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 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得 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 阻止或排斥債權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 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 利之地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85號判例參照)。準此 ,本件系爭工程之承包商榮久公司既由其下游廠商即原告等 按比例受讓榮久公司已完成但未領取之工程款債權,並通知 債務人之被告,依上說明,則被告就所扣除未給付之系爭罰 款金額是否過高所為本件辯解,自得以之對抗請求酌減之受 讓人即原告。
㈡首先,原告主張系爭工程逾期罰款,依一般工程慣例均按千 分之1 計算,而系爭契約按千分之1.5 採計,應屬過高。惟 系爭工程之定作,係公立學校之被告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採購而來,此觀該法第3 、2 條規定自明,則其有關之契約 要項自應依該法63條第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 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授權訂定之「採購 契約要項」作為兩造系爭契約之規範依據。而依該要項第45 項有關逾期違約金之計算,規定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 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可選擇「定額」或「契約金額 之一定比率」其一方式計算,載明於契約,並訂明扣抵方式 ,該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扣抵方式,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



自保證金扣抵等。據此系爭契約乃於第20條第1 項規定,系 爭工程在未超過結算總價15%情況下,按結算總價千分之1. 5 計算系爭逾期罰款,本係選擇按「契約金額之一定比例」 方式而來,且未逾罰款上限,於法有據;況計算系爭罰款之 結果占總價3 %,離約定之上限15%比例亦遠,亦無脫逸法 令規範,顯未過當至明。雖原告舉內政部86年2 月修正訂定 之「工程契約範本」(卷135 頁)為例,說明系爭工程契約 應照此範本之罰則內容,以結算總價千分之1 計算方不至過 高,而訴請酌減。但本件系爭工程為被告依較新之87年5 月 27日公布而於1 年後施行之「政府採購法」及其授權訂定之 「契約採購要項」辦理採購,足徵系爭契約被告確係依法辦 理無訛,故原告以在前之舊規範為據,認應照採千分之1 計 算,方屬適當,已非的論。況若依該契約範本,其計算之逾 期罰款亦可達結算總價十分之一即10%,然本件系爭罰款只 達3 %,事實結果難謂過高,至為顯然,不言可明。 ㈢原告又主張被告未於榮久公司94年11月29日停工後,即時終 止系爭契約,反拖延同年12月20日始為終止之舉,以致計算 逾期達20日之久,是按此日數計算之系爭罰款,自有違誠信 。惟暫不論逾期日數為何,一來就結果而言,系爭罰款只占 結算總價3 %,過高之說,言過其實;再說,系爭工程榮久 公司原應於94年11月29日完工,惟承作人榮久公司因故於同 月底停工後,乃由原告洽由宏昇營造公司於95年3 月1 日與 被告另訂契約接續於同年7 月31日完工,因此系爭工程事實 上已逾期達8 個之久始完成,實可歸責於系爭工程之原承包 廠商榮久公司,無可爭論。依此看來,被告事後未以系爭契 約預定之100 日之逾期日上限計罰至結算總價達15%,而僅 以20日計算只占3 %比例之系爭罰款,已對原告寬厚之至; 又若照未完成部分猶占全部系爭工程31.76 %之比例為計算 罰款之基準,乘以上限15%結果亦占約4.8 %月比例,亦較 系爭罰款3 %為高,亦不利於原告,則所謂過高之說,更難 理解。且系爭工程榮久公司於94年11月29日停工後,被告隨 於3 日後之同年12月2 日傳真榮久公司到校說明,繼於5 日 後之同年12月7 日再發函催請於文到3 日內出面說明,末於 13日後之同年12月20日始決定函告終止系爭契約,始據之往 前計算至應完工日共20日為系爭工程之逾期日數,以被告為 一公機關之通常公文流程而言,辦事效率核符常規,理可接 受,原告未思被告對此系爭罰款之計算已盡寬待之至,情理 上亦顯無逾距之處,竟要求被告於發現榮久公司停工後應即 時終止系爭契約,以利計算縮短逾期日數,否則有違誠信, 誠不知理論依據何在。




㈣末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因系爭工程逾期而受實際損害,認系爭 罰款應酌減至零元。惟系爭工程為學生活動中心,被告學校 定作之目的,自係預計屆時將系爭工程完成之教學、社團、 生活及餐廳等設施提供學生使用,一旦逾期,則系爭工程興 建目的自將延後達成,致造成被告學校學生本可及時使用此 等設施之權益受損,則系爭工程之承作人榮久公司自有逾期 而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至為明確。只是通常 此等權益受損事實上難以事後認定,故方於系爭契約第20條 規定預定罰則標準,據為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才加以明文 約定,旨在於預先約定免除被告此部分之舉證責任負擔,原 告豈能不知。是此預定性質之罰款,若原告認逾期結果並不 致生任何損害,則就此有利之事實,即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 說憑採,始符契約真意。今被告學校就系爭工程之逾期並無 可歸責,而因逾期致不能使用系爭工程完工設施所失權益之 學生,依法本不可向無辜之被告學校求償,且事實上難以想 像會發生,而當系爭工程之定作人被告學校要依系爭契約規 定行使系爭罰款權利時,原告竟謂學生未向被告學校請求損 賠,故被告學校之損害額為零,如言之成理,則本件系爭契 約所規定之逾期罰款,幾可斷定永無適用之機會。換言之, 照原告所主張,榮久公司只要有朝一日能完工即可,豈是系 爭契約所為逾期罰款規定應有之解釋,誠難理解至極。五、綜上所述,被告學校依系爭契約第20條規定計算系爭罰款, 並於給付營久公司時依約扣除,未按如附表所示「受讓債權 比例」計算給付各原告,乃依約行使,則原告依民法第252 條訴請本院酌減系爭罰款或酌減至零元,自無理由。從而, 原告等11家廠商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榮久之系爭罰款債權不 存在,及請求將系爭罰款按如附表所示「受讓債權比例」計 算之「應受配金額」分別給付各原告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於法無據,均應駁回:另所為 假執行宣告之聲請部分,因訴之駁回失去附麗,亦不准許。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 項但書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




│編號│ 各原告(不含榮久公司) │ 系爭罰款 │ 受讓債權比例 │ 應受配金額 │應負擔訴訟│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之比例 │
├──┼─────────────┼─────┼───────┼─────────┼─────┤
│1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4,296,168 │ 40.46% │ 1,738,230元 │千分之452 │
├──┼─────────────┼─────┼───────┼─────────┼─────┤
│2 │靖貿實業有限公司 │ 同 上 │ 6.76% │ 290,421元 │千分之075 │
├──┼─────────────┼─────┼───────┼─────────┼─────┤
│3 │宏裕混擬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 上 │ 5.43% │ 233,282元 │千分之061 │
├──┼─────────────┼─────┼───────┼─────────┼─────┤
│4 │益和興企業有限公司 │ 同 上 │ 15.32% │ 658,173元 │千分之171 │
├──┼─────────────┼─────┼───────┼─────────┼─────┤
│5 │美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同 上 │ 1.05% │ 45,110元 │千分之012 │
├──┼─────────────┼─────┼───────┼─────────┼─────┤
│6 │全鷹實業行 │ 同 上 │ 9.11% │ 391,381元 │千分之102 │
├──┼─────────────┼─────┼───────┼─────────┼─────┤
│7 │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同 上 │ 4.05% │ 173,995元 │千分之045 │
├──┼─────────────┼─────┼───────┼─────────┼─────┤
│8 │銀麥企業有限公司 │ 同 上 │ 2.16% │ 92,797元 │千分之024 │
├──┼─────────────┼─────┼───────┼─────────┼─────┤
│9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 同 上 │ 1.28% │ 54,991元 │千分之014 │
├──┼─────────────┼─────┼───────┼─────────┼─────┤
│10 │中日工程有限公司 │ 同 上 │ 3.56% │ 152,944元 │千分之040 │
├──┼─────────────┼─────┼───────┼─────────┼─────┤
│11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 同 上 │ 0.33% │ 14,177元 │千分之004 │
├──┴─────────────┴─────┼───────┼─────────┼─────┤
│ 合 計 │ 89.51% │ 3,845,50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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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裕混擬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和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靖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