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7年度,10號
KSDV,97,司執消債清,10,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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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林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 任管理人。而本件可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經作成分配表 ,並送達予債權人及債務人,現分配表已分配完結,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饒義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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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