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7年度,75號
KSDV,97,司執消債更,75,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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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蘇慧雯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 理 人 盧素滋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代 理 人 杜勤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欣宜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代 理 人 蔡承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 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查聲請人 主張其於98年1 月生下1 子且現懷有身孕,預產期為99年4 月23日,並主張其固定之薪資收入平均每月約為新台幣(下 同)21,000等情,此有債務人提出戶口名簿、孕婦健康手冊 、98年1 月至10月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表在卷為證 ,應堪以認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聲 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6,500 元,合 計624,000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787,721 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34.90 (624,000 ÷1,787, 721 =34.90%),然以聲請人每月約21,000 元之收入,除 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其尚對未成年兒子吳漢悅負扶 養義務,且現復懷有身孕,預產期為99年4 月23日,勢必將



增加生產支出及扶養費,再參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 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 元,及98年度扶養 免稅額每人82,000元計算,聲請人主張所需負擔之生活必要 費及扶養費為14,425元尚屬合理(即本人8,425 元+2 子 6,000 元【計算式:82,000÷12÷2 ×2 =6,833 ,惟聲請 人陳報6,000 ,故以6,000 計算】) 。故聲請人所提出上開 每月清償6,500 元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 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附件:更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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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