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653號
KSDM,98,易,653,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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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53 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
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址設高雄市○○區○○路212 巷5 弄8 之11號協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協鍵公司)負責人 ;詎其明知已無支付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 國96年7 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接續多次以協鍵公司之名 義向告訴人即廣進五金實業社(下稱廣進實業社)負責人丙 ○○訂購五金,並將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交予告訴人佯以支 付貨款,致告訴人因誤信其之付款能力而陷於錯誤,提供五 金予被告,後該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屆期後均因已被列為 拒絕往來而不獲付款,被告亦無法清償其所欠款項,復經告 訴人多次聯絡,被告均避不見面,告訴人始悉受騙。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等語。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之犯嫌,係以告訴人丙○ ○之指訴、廣進實業社96年4 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應收帳 款明細表、附表所示支票影本4 紙、各支票退票理由單、協 鍵公司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為其論罪依據。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 之確信時,即應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臺 上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339 條詐欺 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行為人因而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為要件,如行為人並未施用詐術,或其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



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均與該條之構成要件有間(最 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據此以觀, 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情形,於 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或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 給付,或因有合法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 後,源於其他動機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 始無給付意願之詐欺犯罪一端。職是,除有相當證據足認債 務人有上開詐欺犯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終究 未依約履行責任,即認應受詐欺犯罪之評價。
四、訊據被告乙○○固坦認由其擔任負責人之協鍵公司,曾於96 年間陸續向廣進實業社購買五金貨品,取得價值共計9 萬 2491 元 之貨物,惟開具充作貨款之支票4 紙卻先後遭退票 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承包上游 電焊工程,與丙○○交易已有3 年多,本件係因資金週轉不 靈,始發生支票退票之情形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協鍵公司負責人,於96年5 月至同年10月間向廣進實 業社購買價值計9 萬2491元之五金貨品,並先後在各期貨款 約定繳款期間開立如附表所示4 紙支票充作貨款,嗣4 紙支 票於發票日屆至後未久均遭退票等情,有協鍵公司設立登記 表、廣進五金實業社96年4 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應收帳款 明細表、附表所示支票影本及各退票理由單、協鍵公司票據 信用資訊連結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分別見偵一卷第3 頁~第 13頁、偵二卷第26頁~第28頁),並為被告所坦認不諱,是 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協鍵公司向廣進實業社購買貨品開立之支票4 紙雖均遭退票 ,固如上述,惟參之首揭判例意旨,購買貨品後是否依約付 款,與購買貨品前是否即存有故不為付款之詐騙意圖,本即 難以遽然同視。且查,據告訴人指稱:協鍵公司與廣進實業 社自94年間起即持續有交易往來,迄附表所示各筆買賣始出 現支票跳票之情形,又此次跳票之各筆款項與之前交易貨款 之金額差距不大等語(見偵一卷第20頁),足見被告與告訴 人公司間之交易往來已久,債信一向良好,於本件案發之前 之進貨量尚屬相當,並無突然大筆訂貨等異於常情之交易, 再參以被告與告訴人接洽附表所示各筆交易時,均係一般交 易方式,並未曾以明顯誇張、不實之理由,或提供虛假之文 件等方式施以詐術,使告訴人因之應允與協鍵公司交易,亦 據告訴人於偵訊中陳述明確(見偵一卷第20頁),被告甚且 於96年12月間,應告訴人之要求另以現金匯款之方式清償協 鍵公司自9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5日向廣進實業社購買貨 品之款項2 萬1315元,此亦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陳述在



卷,並有廣進實業社9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5日應收帳款 明細表在卷可考(見本院易字卷第74頁;偵一卷第9 頁), 衡情被告如確有詐欺他人之意,實無在附表1 、2 所示支票 跳票後,猶以現金匯款之方式清償上揭期間積欠廣進實業社 帳款之必要,是參之上開各情,被告既未施以何詐術完成交 易,又曾於96年12月間以現金清償廣進實業社結算至同年11 月25日之貨款,被告與廣進實業社購買附表所示貨物,難認 其自始主觀上即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
㈢至協鍵公司在第一銀行鹽水分行之支票帳戶(帳號:000000 000 )雖於96年10月12日即有退票紀錄,有協鍵公司票據信 用連結作業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見偵二卷第26頁),惟被告 從事工程承包,縱已知悉資金週轉不靈,為維持正常營運, 融資或要求展期清償,均為常見之商業行為,不能僅因被告 知悉其週轉不靈,仍向告訴人訂貨,遽認其有詐欺意圖。參 以本件被告供稱:伊於96年10月30日尚有一橋樑工程施作, 預計作到97年年中,然因公司已無法維持,就被上包收回自 己施作了... 伊當時還有工程尾款,就以該尾款支付員工薪 資,當時曾請上包先幫伊給付這筆8 萬餘元的貨款,但上包 不願意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2頁),是據被告96年10月30 間仍有工程承攬觀之,其向廣進實業社訂購其承攬工程所需 用之基礎五金貨品,以利承攬工程之順遂進行,並順利取得 工程款以維持協鍵公司正常營運,並無違諸常情之處,況其 曾尋求上包資金支援以完成工程,足認其仍勉力維持、力圖 振作公司營運,嗣協鍵公司雖仍因財務困頓而結束營業,終 非有意惡性倒閉,再參以被告於附表1 、2 所示支票跳票後 ,仍以現金匯款之方式清償部分貨款,已如前述,是亦難以 協鍵公司之支票帳戶於96年10月12日已有退票紀錄,被告猶 以支票付款一情,逕認被告此舉為詐術之行使而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廣進實業社與被告公司有多年買賣往來之 交易事實,被告於96年4 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購買附表所 示貨物,非有明顯異常之舉,公訴人所舉事證均未能積極證 明被告於上揭時地向告訴人訂購貨品,有明知並無支付能力 及支付意願之情事。被告經營之協鍵公司終因經營不善倒閉 ,有能力、環境、機運等問題,除別有積極事證,自不能以 此結果推認結束營業前包含向告訴人公司訂購原料之各項營 運行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並係出於無給付意願之詐術 行使。從而,基於前開法文及判例意旨所揭示「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犯詐 欺取財罪,本件被告犯罪應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王 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附表:
┌──┬─────┬────┬─────┬───────┬────┐
│編號│ 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 金額 │ 支付貨款 │ 退票日 │
│ │/付款銀行 │日 │ │ │ │
├──┼─────┼────┼─────┼───────┼────┤
│ 1 │YA0000000 │96.10.31│3萬2,701元│廣進實業社96/0│96.10.31│
│ │/ 第一銀行│ │ │4 /26 ~96/06/│ │
│ │鹽水分行(│ │ │25貨款3 萬2071│ │
│ │支票帳號:│ │ │元(含前期累計│ │
│ │000000000 │ │ │應收貨款) │ │
│ │號) │ │ │ │ │
├──┼─────┼────┼─────┼───────┼────┤
│ 2 │YA0000000 │96.11.30│1萬0,920元│廣進實業社96/0│96.11.30│
│ │/ 第一銀行│ │ │6/26~96/08/25│ │
│ │鹽水分行(│ │ │貨款1萬920元 │ │
│ │支票帳號同│ │ │ │ │
│ │上) │ │ │ │ │
├──┼─────┼────┼─────┼───────┼────┤
│ 3 │YA0000000 │96.12.31│2萬0,790元│廣進實業社96/0│96.12.31│
│ │/ 第一銀行│ │ │8/26~96/09/25│ │
│ │鹽水分行(│ │ │貨款2萬790元 │ │
│ │支票帳號同│ │ │ │ │
│ │上) │ │ │ │ │
├──┼─────┼────┼─────┼───────┼────┤
│ 4 │YA0000000 │97.2.10 │2萬8,080元│廣進實業社96/0│97.02.12│
│ │/ 第一銀行│ │ │9/26~96/10/20│ │
│ │鹽水分行(│ │ │貨款2萬8980元 │ │
│ │支票帳號同│ │ │ │ │




│ │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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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