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12、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76、
4953、10867 、14141 、15657 、16388 、17754 、20345 、
20352 、28336 、28734 、29874 、32884 號、97年度偵字第
11991 、11992 號)、追加起訴(97年度偵續字第315 號、97年
度偵字第277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螢幕壹台、甲○○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存摺捌本、提款卡壹張及印章壹枚,均沒收之。其他被訴如附表三所示詐欺犯行,無罪。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4年間起,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http://tw. bid.yahoo.com )以「redtw2002 」之帳號刊登拍賣網頁, 從事買賣「聖鬥士聖衣神話」、「SPECIAL WORKS 機器人大 戰原創機體」、「超合金魂GX」及「假面騎士」等日本玩具 公司所製造發售之系列模型玩具,其中「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係由日本BANDAI公司所製造發行,依授權銷售 地區係日本或日本以外地區之不同,可分為日版及代理版( 即授權其他地區銷售者)。因所售玩具價格合理,且交易信 用良好,而在該拍賣網站累積許多正面信用評價,復因預購 者眾多,無法由上開日本公司全數供貨,遂於95年4 月、8 月間分別向居住日本之劉甫盈及居住香港之蔡易洹購買上開 系列之模型玩具,以彌補不足部分。詎自95年11月1 日起, 甲○○見上開系列模型玩具在網路上交易熱絡,甚為搶手, 而有利可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 明知供貨來源已發生問題,自己並無全數交貨之意願及能力 ,仍憑藉其網路交易之正面評價比例甚高而易為多數買家所 信任之優勢,在高雄市三民區○○○路243 巷23號住處,以 電腦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繼續刊登預售相關系列 模型玩具之網頁,並以較低之價格,開放予不特定之買家下 標訂購,並約定凡下標預訂者須先將貨款匯予甲○○,俟玩 具在日本正式銷售時,再交付貨品,而自95年11月1 日起至 同年12月間止,陸續吸引如附表一所示之買家競相下標預購 ,並均於下標後依預購網頁之說明,如數匯款予甲○○所申 辦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甲○○妻 子蕭雅穎所申辦之高雄德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下標及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預購商品均詳如附表一所 示)。甲○○收取貨款後,並未按買家所訂購玩具模型之型 號數量向日本採購,為避免完全不交貨致使買家起疑,而無 法再繼續詐騙,遂將購自劉甫盈、蔡易洹上開系列之模型玩 具,分批寄給部分買家以安撫買家,同時在拍賣網頁上宣稱 貨物遭海關扣押、貨物已到尚在整理、貨物已陸續寄出云云 等情,要買家稍安勿燥,其他買家因見確實有人已收到預購 之貨品,故而信以為真,並繼續向甲○○下標預購玩具。然 於95年11月間,甲○○因遲延而未交付貨品,致買家向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檢舉,上開「redtw2002 」帳號遂遭停權而無 法再繼續使用並刊登拍賣訊息,甲○○則於95年11月12日向 雅虎奇摩網站重新申請註冊「babymilo888tw 」帳號,並以 該帳號另行刊登拍賣網頁,繼續以預購方式販售上開模型玩 具,並強調一律不當面交易,以免遭買家發現。嗣於同年12 月間,上開系列之相關模型玩具已陸續於日本發行販售,仍 未見甲○○按預定數量出貨予買家,網路上買家催促甚頻, 批評質疑聲浪四起,甲○○見情勢至此,即在其所成立之「 天之界限」網路賣場(http://www.toyboundary.com )留 言,諉稱「日本因過年期間出貨不順」、「因日方片面漲價 ,且不能退款,必須繳納差額始可出貨」、「保證必退款給 買家」、「已經陸續退款」云云後,隨即避不處理退款或交 貨事宜,而以上開方式詐騙得款共新臺幣(下同)7 萬9355 元(詐騙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買家至此始知受騙並報警 處理,經警於96年1 月18日16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甲○○上 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電腦主機及螢幕各1 台、甲○ ○上開郵局帳號存摺8 本、提款卡1 張、印章1 枚等物而查 獲。
二、案經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文山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彰化縣警 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及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 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 ),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 ,亦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及 被告甲○○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 或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 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應具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先後有以「redtw2002 」、「 babymilo888tw 」帳號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聖 鬥士聖衣神話」、「SPECIAL WORKS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 、「超合金魂GX」及「假面騎士」等日本生產之模型玩具, 其申設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妻 蕭雅穎申設之高雄德智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為其在 使用,並供網路買家匯款之用,及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 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上網下標,並匯款得標金額至前開 2 個帳戶,且於匯款後均未取得商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詐欺犯行,辯稱:伊並無詐欺意圖;因伊在網路上是採預購 的方式讓買家訂貨,所以95年8 、9 、10、11月的貨品無法 如期交貨;伊於94年11月間就開始販賣聖鬥士相關模型,直 到95年10月底,因日本方面已經通知成本上漲要補差額,才 開始有部分遲延交貨,在95年10月底伊已經快經營不下去, 但還是有人在網路上競標購買,直到撐到95年12月伊就在網 路上公告,因為物品成本上漲,若買家要補差額,會如期寄 貨,若沒有要補差額,則請買家傳真其匯款資料,伊會依匯 款資料退費給買家;伊是私下與日本BANDAI公司業務員接洽 的,因伊的需求量較大,業務員不能給伊這麼多貨,所以從 95年4 月以後有一半的貨是向居住日本的劉甫盈拿的,而從 95年10月以後,向劉甫盈拿的價格比向日本公司拿的貴約1 、200 元;伊從95年8 月開始向蔡易洹拿代理版的商品,蔡 易洹的供貨沒有問題,約有三分之一的數量是向蔡易洹拿的 云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0、107 頁,本院易字第212 號卷 第96、97頁)。惟查:
(一)上揭「redtw2002 」、「babymilo888tw 」之帳號均為被 告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設及使用,被告並以該等帳號
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預購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 、「SPECIAL WORKS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超合金魂 GX」及「假面騎士」等日本模型玩具之網頁,致如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廖文綱等18人,於瀏覽被告所刊登之上開拍賣 網頁後,誤信被告真有能力取得渠等所預購之商品,進而 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下標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 ,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被告上開高雄三塊 厝郵局帳戶(編號4 被害人林士貽於95年12月21日係匯款 至被告使用之蕭雅穎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惟渠等均 未取得下標購買之商品等事實,業據被告所坦承及不爭執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廖文綱、朱雲麒、林建廷、林士貽、 張弼強、徐煥昌、康哲禎、簡國棟、吳景彬、盧建邦、林 崇旭、黃文泰、林于洲、莊智宇、毛樹德、張淑亭等人證 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五第147 ~150 、156 ~157 、 162 ~164 、184 ~186 、196 ~197 、212 ~213 、 260 ~261 頁,警卷一第40~41、44~45、57~58、123 ~124 、133 ~134 、144 ~145 頁,偵卷四第259 頁, 偵卷第7 ~8 頁),並有「redtw2002 」帳號之申設及 登錄記錄(見偵卷四第172 ~180 頁)、「redtw2002 」 及「babymilo888tw 」帳號之網路拍賣評價列印畫面、手 機認證簡訊翻拍照片(見偵卷三第2 ~161 、289 頁)、 被告之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存摺、開戶基本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蕭雅穎之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見偵卷五第303 、304 頁,偵卷二第218 ~ 222 頁,本院97審易字2249號卷第67頁),及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存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
(二)證人蔡易洹於偵查中證稱:伊自95年8 月開始幫被告收購 玩具,但到95年10月以後,因被告開始沒有給伊貨款,伊 剛開始有繼續出貨,但後來就沒有幫他處理;95年12月之 後,被告哥哥有匯款給伊以補之前的貨款,被告未給付之 其餘貨款,伊有聲請支付命令;伊並無告訴被告因為日本 方面漲價,要補足差額才能出貨等語(見偵卷一第42~46 頁),並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97年 3 月26日函檢附之蔡易洹所有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對 帳單、被告與蔡易洹交易之郵件內容、本院96年度促字第 3225號支付命令在卷可考(見偵卷二第81~85頁,偵卷三 第160 ~180 、225 頁),從而,依證人蔡易洹上開證述 ,被告雖有向證人蔡易洹購買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 列模型玩具,然期間甚短,且被告於95年10月以後即未再
給付貨款予證人蔡易洹,證人蔡易洹雖因信任被告而先出 貨,惟依一般交易習慣,倘若被告未儘速清償貨款,賣家 即無承擔貨款無法收受之風險仍繼續出貨,足徵被告因財 務方面出現危機,則證人蔡易洹約於95年10月之後,即因 被告無法如期支付貨款而未再幫被告收購上開「聖鬥士聖 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又被告供稱買家下標購買之數量 約有三分之一係向證人蔡易洹購得,其既無法再自證人蔡 易洹處取得一定數量之模型玩具,勢必影響其交貨數量, 顯有無法如數出貨與買家之情形發生,是被告供稱其向證 人蔡易洹訂購,蔡易洹出貨情形正常之辯解,殊無可採, 況若果如被告所稱證人蔡易洹部分之出貨正常,何以被告 無法交付代理版之商品與被害人吳景彬,益徵其所辯為卸 責之詞。
(三)被告有向居住日本之劉甫盈購買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並匯款至劉甫盈之大姨子劉子頤所有玉山 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而被告所販賣之價格較劉甫盈販賣 與其之價格為低,劉甫盈於95年間並無調漲上開「聖鬥士 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價格,被告並因積欠劉甫盈貨 款,致劉甫盈未再交付商品與被告,劉甫盈更於96年7 月 間回國向被告討債等情,業據證人劉子頤、黃一展、林家 億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36~39、63~65頁), 並有玉山銀行松山分行97年3 月25日函檢附之劉子頤所有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見偵卷三第90~93 、101 ~110 頁),而徵被告確實有向劉甫盈購買商品, 惟其向劉甫盈訂購商品再轉賣與臺灣下標購買之買家,實 際上無利可圖,何況於95年10月底後,被告即知日本 BANDAI 公 司及蔡易洹方面之供貨已生問題,且明知其若 無力支付貨款,將導致劉甫盈不再供貨,即會導致無法如 數交貨之結果,仍容任此事發生,並繼續在前揭拍賣網站 上刊登預購網頁,接受買家之訂購,並收受買家預付之貨 款,顯見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又被告辯稱因 日本方面成本上漲為由,致無法交付商品與買家,然於95 年間,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並無漲價, 業據證人蔡易洹、黃一展證述在卷,復有臺灣代理商麗嬰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參(見偵卷三第236 頁), 則被告上開辯解應屬事後卸責之詞,尚無可採。(四)被告雖辯稱並無詐欺意圖,然如其供稱已於95年10月底即 知日本公司因商品成本上漲,致上開模型玩具價格調漲, 供貨已出現問題,且因其係與日本BANDAI公司業務員私下 接洽,而與該公司無任何授權或代理販售等契約關係,顯
無法確保自己實際上能如數取得買家預購之上開「聖鬥士 聖衣神話」系列之模型玩具,亦未思及相關防範措施以保 障向其購物之買家,足見被告在明知自己已無力依照買家 所下標預購之商品及數量向他人購得商品,及如數交付商 品與買家之能力,卻仍憑藉其在上揭拍賣網站上之正面信 用評價,仍繼續刊登預購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等 模型玩具之網頁,供不特定之人瀏覽該網頁並下標購買, 且匯款至前開2 個其所使用之郵局帳戶。再者,佐以被告 所使用上開「redtw2002 」、「babymilo888tw 」帳號之 賣方給的訊息中,亦記載買方需於下標後2 日內完成匯款 ,否則一律取消該筆訂單等語,有網頁畫面存卷可參(見 偵卷三第210 ~221 頁),則被告於95年10月底既已知供 貨來源出現問題,即不該再行刊登拍賣網頁,並強求買家 儘速匯款以支付貨款,且於被害人廖文綱等18人匯款後, 遲未交付商品,亦未將款項返還予渠等。準此,被告自陳 係於95年10月底始知悉商品貨源出現問題,核與證人蔡易 洹證述內容相符,堪信為真實,故以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 ,而認凡於95年11月1 日下標預購之買家,均受被告所刊 登虛偽不實之拍賣訊息所詐騙,而匯款與被告,至於如附 表一所示被害人之下標時間,因被告已限定需在下標後2 日內完成匯款,故無法確定下標時間者,則以係匯款日期 當日下標,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被告雖稱事後有返還貨款,及部分商品已寄送被害人,然 此均為被告事後所為之補救措施,且多數非屬本件之被害 人,亦無解於被告詐欺犯行之成立。綜上,被告確有在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redtw2002 」、「babymilo888tw 」之帳號,並刊登虛偽不實之拍賣訊息,致被害人廖文綱 等18人陷於錯誤而匯款之犯行,至為灼然。本件事證已甚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害人不同,所 侵害之法益則不同,足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至對於同一被害人之詐欺行為,應認係出於接續 詐欺同一被害人之犯意,而為接續犯。又被告上開18次詐 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均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 之一。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富,明知商品貨源已短 缺,無力如數交付,竟利用網路拍賣之機會詐騙被害人交
付財物,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詐騙所得為7 萬9355元 ,金額非鉅,且事後已退款與被害人張弼強、簡國棟、吳 景彬,並與被害人簡國棟、吳景彬達成和解且該等被害人 不願再予追究,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書存卷可稽(見偵卷 二第5 、6 、9 、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 所示之刑,且均依96年罪犯減條例所定減刑條件,依法各 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扣案電腦主機及螢幕各1 台、被告所有之高雄三塊厝郵局 帳戶存摺8 本、提款卡1 張、印章1 枚,均係被告所有且 供上網刊登拍賣網頁、供買家匯款,及提領詐得款項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於各主文項下諭知沒收。至扣案之蕭雅穎所申設之高雄德 智郵局帳戶存摺1 本、提款卡1 張、印章1 枚,雖係被告 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惟並非被告所有;另扣案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各1 枚及三星 牌手機1 支,雖係被告所有,且刊登於拍賣網頁上之聯絡 方式,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以該等電話用以實施詐騙行為 ,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參、無罪(即追加起訴部分,如附表三)及不另為無罪(即原起 訴扣除附表一部分,如附表四)部分: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自95年2 月間起,見 上開系列模型玩具在網路上交易有利可圖,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明知自己無全數交貨 之意願及能力,仍憑藉其網路交易之正面評價比例甚高而易 為多數買家所信任之優勢,大量刊登預售相關系列模型玩具 之網頁,並以低於當時網路平均售價1 至2 成之價格,開放 予不特定之買家下標訂購,並約定預訂者須先將貨款匯予甲 ○○,俟玩具於3 至6 月後在日本正式銷售時再交付貨品。 嗣果因其先前信用良好,預購之價格又低於市價,而自95年 2 月間起至同年10月底止,陸續吸引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 之人及其他買家競相下標預購,並均於下標後如數匯款予甲 ○○所申辦之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內(下標及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及預購商品均詳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甲○ ○收取貨款後,並未完全按買家所訂購玩具模型之型號數量 向日本採購,為避免長期完全不交貨致使買家起疑,而無法 再繼續詐騙,遂以分別向居住日本之劉甫盈及居住香港之蔡 易洹購買上開系列之模型玩具,分批少量部分寄給部分買家 以安撫買家外,其餘部分貨品則留作他用,其他買家因見確 實有人已收到預購之貨品,故而信以為真,並繼續向甲○○
下標預購玩具,迄於95年10月間,甲○○為再騙取更多買家 下標訂購玩具,即自行成立「天之界限」網路賣場(網址為 http://www.toyboundary. com)販售包含上開系列之玩具 商品,並以繳交1000元加入會員即可享有該賣場全系列商品 9 折優待並可累積紅利點數為號召,騙取入會費,致被害人 顏文群、黃文泰及簡國棟等人陷於錯誤而各繳交1000元予甲 ○○(時間詳如附表四編號10、39及51號所示)。而以上開 方式詐騙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金錢(詐騙金額詳 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亦涉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上開部分亦涉犯詐欺取財犯嫌,無非以被告之 供述,證人黃泰雄、蕭雅穎、黃國樑、蔡易洹、劉子頤、黃 一展、林家億、謝宗霖、徐煥昌之證述,蔡易洹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帳戶歷史對帳單,被告與蔡易洹交易之郵件內容影本 ,劉子頤玉山銀行松山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附表三、四 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下標訂購之網頁及得標信件畫 面及匯款單據,redtw2002 帳號之登錄記錄、臺灣索尼通訊 網路股份有限公司IP查詢單,被告所申辦上開高雄三塊厝郵 局帳戶之存摺、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redtw2002 、babymilo888tw 帳號之網路拍賣評價列印畫面、手機任任 簡訊翻拍照片,psp0919 @yahoo.com.tw帳號之網路拍賣評 價列印畫面,扣案之電腦檔案列印畫面等資為論據。訊據被 告堅決否認此部分有何詐欺意圖,並辯稱伊至95 年10 月底 才知道日本方面供貨有問題,因伊係私下與日本BANDAI公司 業務員接洽,後來日本公司沒有出貨給伊;一開始都有正常 出貨等語(見本院98易字第212 號卷第96、97頁)。
四、經查:
(一)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買家分別有於如附表三、附表四 所示之時間下標預購商品,並於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 匯款時間及金額,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上開高雄三塊厝郵 局帳戶及被告使用蕭雅穎所有之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等 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二)被告前開刊登拍賣「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網 頁,交易性質乃屬預購型態,亦即買方需先給付貨款,賣 方於確認收受貨款時,再向上游下單訂購買方所購買之商 品或等候該商品上市才將商品交付與買方,已完成該筆交 易,是依此類交易模式,買方並無法立即取得所欲購買之 商品,仍須等待一段時日,觀之被告所登載之拍賣網頁賣 方資料中,亦載有此訊息(見偵卷五第140 、141 頁), 故下標之買家均應知悉所預購之商品需待一段時日始會收 到,從而,被告有無詐欺犯意,應係以被告刊登網頁供買 家下標之時為認定基準,而非以日後未交付該等預購商品 ,遽認當初主觀上有詐欺故意。其次,被告確實有依買家 之訂購交付買家商品,始能獲得買家對其正面信用評價, 且被告於95年10月底之前,有分別向居住日本之劉甫盈及 居住香港之蔡易洹購買「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 以交付與買家,更因此積欠劉甫盈、蔡易洹貨款乙節,業 據證人蔡易洹、劉子頤等人證述在卷,且有蔡易洹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帳戶歷史對帳單、被告與蔡易洹交易之郵件內 容、劉子頤玉山銀行松山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存卷可憑 ,足認被告於95年10月底之前,有依買家下標之內容採購 「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堪信其當時應有拍賣 上開商品之真意。
(三)被告自陳於95年10月底始知悉日本方面供貨出問題,因其 係於日本BANDAI公司業務員私下接洽,而該業務員捲款逃 跑,且業務員私人承接之訂單公司不予負責,致日本方面 未能出貨予其(見本院98易字第212 號卷第96頁背面)。 再者,被告於此段期間,亦因未能給付向劉甫盈、蔡易洹 訂購商品之貨款,導致劉甫盈、蔡易洹均不願再提供「聖 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與被告等情,業如前述,顯 見被告係自95年10月底始意識到其已無力如數交付商品與 下標訂購之買家,然其卻於95年11月1 日以後仍繼續在網 路上以「redtw2002 」、「babymilo888tw 」帳號刊登上 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拍賣網頁,而經本 院認其於95年11月1 日之後所為之行為,均屬詐欺行為, 業已說明如前,從而,被告既自95年10月底,「聖鬥士聖
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供貨來源才出現問題,則於此時 間之前,堪認被告尚可依買家下標預購之內容取得商品, 僅因事後財務方面出現問題,亦影響供貨來源,致無法交 付商品。
(四)又被告所成立之「天之界限」網路賣場,其陳稱係為規避 奇摩雅虎拍賣網站需收取百分之3 成交費之規定所設立, 所販售之商品不限於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 具商品,尚有販賣其他商品等語(見本院98易字第212 號 卷第97頁背面、98頁),復有該網站首頁畫面資料可參( 見偵卷五第128 頁),可證被告成立該網站之目的並非專 為販賣「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賣家亦可於該 賣場購買其他商品;此外,繳納入會費1000元即可成為會 員,並享有購物折扣,會員以入會費換取折扣代價,亦為 會員思索算計後所為之決定,況「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 模型玩具非必須於該賣場購買,是購買該等模型玩具即無 加入會員之必要,由此亦難認定被告成立該賣場之目的係 為詐取會員之入會費。
(五)至公訴人所舉之其餘證據資料,雖可證明被告有於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預購「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 之網頁,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買家有下標並匯款與被 告以預購模型玩具,被告事後並未能交付該等商品等情, 且此均為被告所不爭執,然該等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於95 年10月底前刊登拍賣網頁之初,即有詐欺之犯意。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雖可證明被告自95年2 月 間即有刊登預售「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網頁, 且事後未交付商品與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買家等情,但 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於95年10月底前有詐欺之犯意,是其所為 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程度,故仍有合理懷疑存在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此部分有公訴人所指 之詐欺犯行,揆之首開說明,就附表三追加起訴部分,本院 認附表三所示之買家下標、匯款時間均為95年7 月至9 月間 ,且與前開有罪部分之被害人不同,應認與前開有罪部分為 數罪關係,是就附表三部分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就附表 四部分,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均為被告本於單 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 院就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五):
移送併辦(97年度偵續字第315 號)意旨另以:被告甲○○ 刊登上開預購日本玩具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鄧兆書陷
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下標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之 商品,並匯款至甲○○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而認被告 此部分犯行,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等語。惟此部分與上開判決有罪部分,並無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故不得併予審理;與原起訴不另為無罪諭知部 分(即附表四),縱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該部分 因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致此部分無從併予審理。從而,附 表五所示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 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號 │被害人│ 下標時間 │ 匯款金額 │ 預購商品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原起│ │ 匯款時間 │(新台幣)│ │ │
│訴書編│ │(年/月/日)│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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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廖文綱│ 95/11/14 │ 3,400元 │天貴星代理版│①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
│ │ │(95/11/14)│ │、天貴星日版│明細表影本1 紙(見偵│
│(5) │ │ │ │2 組 │卷五第161 頁) │
├───┼───┼──────┼─────┼──────┼──────────┤
│ 2 │朱雲麒│ 95/11/07 │ 2,050元 │聖鬥士模型2 │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95/11/07)│ │件 │ 表影本1 紙(見偵卷│
│(6) │ │ │ │ │ 五第165 頁) │
│ │ │ │ │ │②朱雲麒所有之華南銀│
│ │ │ │ │ │ 行七堵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封面及內頁影本(見│
│ │ │ │ │ │ 偵 卷五第166 、167│
│ │ │ │ │ │ 、169 頁) │
├───┼───┼──────┼─────┼──────┼──────────┤
│ 3 │林建廷│ 95/11/10 │ 3,150元 │聖鬥士模型3 │①林建廷所有之帳戶存│
│ │ │(95/11/10)│ │件 │ 摺節本(見偵卷五第│
│(9) │ │ │ │ │ 187 頁)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影本1 紙(見偵卷│
│ │ │ │ │ │ 五第187 頁) │
├───┼───┼──────┼─────┼──────┼──────────┤
│ 4 │林士貽│ 95/12/07 │1,600元 │聖鬥士模型 │①得標信件資料畫面、│
│ │ │(95/12/08)│ │ │ 與被告電子郵件往來│
│(12)│ │ │ │ │ 資料(見偵卷五第 │
│ │ ├──────┼─────┼──────┤ 198 至202 頁) │
│ │ │ 95/12/21 │2,655元 │聖鬥士海鬥士│②林士貽所有之彰化銀│
│ │ │(95/12/21)│ │魔鬼魚日版1 │ 行復興分行帳戶存摺│
│ │ │ │ │件、海龍日版│ 封面及內頁影本(見│
│ │ │ │ │1 件、雙子座│ 偵卷五第203 至204 │
│ │ │ │ │胸像日版1 件│ 頁) │
├───┼───┼──────┼─────┼──────┼──────────┤
│ 5 │張弼強│ 95/11/08 │ 3,000元 │神鬥士雙頭龍│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95/11/08)│ │3件 、大熊星│ 表影本2 紙(見偵卷│
│(13)│ │ │ │座2 件、天貴│ 五第214 頁) │
│ │ ├──────┼─────┤星米諾斯3 件│②退款資料、退款之自│
│ │ │ 95/12/13 │ 3,000元 │、魔鬼魚3 件│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95/12/13)│ │ │ 影本(見偵卷四第 │
│ │ │ │ │ │ 221 、222 頁) │
├───┼───┼──────┼─────┼──────┼──────────┤
│ 6 │徐煥昌│ 95/11/19 │15,100元 │SPECIAL WORK│①拍賣網頁資料、與被│
│ │ │(95/11/21)│ │機器人大戰原│ 告電子郵件往來資料│
│(22)│ │ │ │創機體-SRX │ 影本(見偵卷四第 │
│ │ │ │ │VARIABLE BOX│ 290至293、295頁) │
│ │ │ │ │1 件 │②徐煥昌之0000000000│
│ │ │ │ │ │ 77帳戶存摺節本(見│
│ │ │ │ │ │ 偵卷四第294 頁) │
│ │ │ │ │ │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聯單影本(見偵卷四│
│ │ │ │ │ │ 第289頁) │
│ │ │ │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影本(見偵卷│
│ │ │ │ │ │ 五第334 、335 、 │
│ │ │ │ │ │ 34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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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康哲禎│ 95/12/01 │ 2,000元 │最後青銅一輝│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95/12/02)│ │2件 │ 案件紀錄表影本、受│
│(33)│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見偵卷│
│ │ │ │ │ │ 五第151、1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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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簡國棟│ 95/11/06 │ 1,100元 │聖鬥士最後一│①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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