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二號
原 告 芊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廖宴冬
參 加 人 全誠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
四四二號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裁定中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參加人全「城」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誠」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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