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98年度,225號
KSDM,98,審附民,225,200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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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開普頓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刑事98年度審易字第21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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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普頓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