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8年度,4934號
KSDM,98,審聲,4934,200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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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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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