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01號
TCDV,106,除,301,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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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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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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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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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23,030元 │CD4738161 │ │
│ │限公司嚴凱泰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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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72,900元 │CD4738162 │ │
│ │限公司嚴凱泰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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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7,692元 │CD4738163 │ │
│ │限公司嚴凱泰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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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95,953元 │CD4738164 │ │
│ │限公司嚴凱泰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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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35,746元 │CD4738165 │ │
│ │限公司嚴凱泰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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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5,230元 │CD4738166 │ │




│ │限公司嚴凱泰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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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334,841元 │CD4738167 │ │
│ │限公司嚴凱泰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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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