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8年度,4722號
KSDM,98,審簡,4722,200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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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4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緝字第1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中「日生菸酒有 限公司」應更正為「日陞菸酒有限公司」、並更正、補充聲 請書附表如本件附表所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3 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被告甲○○於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時地自民國 97 年7月28日起至97年8 月11日止,先後8 次、2 次、3 次 分別向日陞菸酒有限公司高昇菸酒有限公司利鑫商行詐 取相當於新臺幣62萬2500元、17萬5500元、8 萬元之菸酒貨 品,被告就各該被害人,係分別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 間內,在同一地點所為之數個舉動,且僅侵害各該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分別論 以一罪。另被告先後3 次所為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所侵害被害人法益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上開3 次犯行應論以接續犯, 僅論以1 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 耽迷於職棒簽賭,明知無力支付貨款,竟仍以聲請書所記載 之方式向前開3 名被害人詐得貨品以獲取不法利益,行為誠 屬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顯 無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 識、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分別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依釋字第 662 號解釋意旨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03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
┌─┬──────┬──────┬─────┬──────┬─────┐
│編│進貨日期 │被害人 │票號 │發票日 │面額 │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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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7月28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8日 │ 69,000元│
│ │ │公司 │ │ │ │
├─┼──────┼──────┼─────┼──────┼─────┤
│2 │97年7月29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9日 │ 100,000元│
│ │ │公司 │ │ │ │
├─┼──────┼──────┼─────┼──────┼─────┤
│3 │97年7月29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9日 │ 55,000元│
│ │ │公司 │ │ │ │
├─┼──────┼──────┼─────┼──────┼─────┤
│4 │97年8月1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3日 │ 89,500元│
│ │ │公司 │ │ │ │
├─┼──────┼──────┼─────┼──────┼─────┤
│5 │97年8月4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4日 │ 70,000元│
│ │ │公司 │ │ │ │
├─┼──────┼──────┼─────┼──────┼─────┤
│6 │97年8月4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5日 │ 65,000元│
│ │(本欄為同一│公司 │ │ │ │




│ │批進貨,貨款│ │ │ │ │
│ │分2張支票) │ │ │ │ │
│ ├──────┼──────┼─────┼──────┼─────┤
│ │97年8月4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9日 │ 65,000元│
│ │(本欄為同一│公司 │ │ │ │
│ │批進貨,貨款│ │ │ │ │
│ │分2張支票) │ │ │ │ │
├─┼──────┼──────┼─────┼──────┼─────┤
│7 │97年8月8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20日 │ 67,000元│
│ │ │公司 │ │ │ │
├─┼──────┼──────┼─────┼──────┼─────┤
│8 │97年8月11日 │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22日 │ 42,000元│
│ │ │公司 │ │ │ │
├─┼──────┼──────┼─────┼──────┼─────┤
│ │ │ │ │ │共計: │
│ │ │ │ │ │62萬2500元│
├─┼──────┼──────┼─────┼──────┼─────┤
│9 │97年8月7日 │高昇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4日 │ 133,500元│
│ │ │公司 │ │ │ │
├─┼──────┼──────┼─────┼──────┼─────┤
│10│97年8月8日 │高昇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8日 │ 42,000元│
│ │ │公司 │ │ │ │
├─┼──────┼──────┼─────┼──────┼─────┤
│ │ │ │ │ │共計: │
│ │ │ │ │ │17萬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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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8月7日 │利鑫商行 │NKA0000000│97年8月9日 │ 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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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年8月7日 │利鑫商行 │NKA0000000│97年9月2日 │ 26,000元│
├─┼──────┼──────┼─────┼──────┼─────┤
│13│97年8月7日 │利鑫商行 │NKA0000000│97年9月5日 │ 15,000元│
├─┼──────┼──────┼─────┼──────┼─────┤
│ │ │ │ │ │共計: │
│ │ │ │ │ │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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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昇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陞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