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79號
TCDV,106,除,279,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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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林芳正
訴訟代理人 陳玟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伍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瑞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 張(下稱系爭股票) ,惟系爭股票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遺失,經向中瑞公司辦 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6 年1 月10日以106 年 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8日刊 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今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有上開本院裁定、民時新聞報各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6 年4 月18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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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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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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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06 │ 1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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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15 │ 1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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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23 │ 1 │ 6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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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3 │ 1 │ 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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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3 │ 1 │ 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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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