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8年度,3832號
KSDM,98,審簡,3832,200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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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3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99
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易
字第114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丁○○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丁○○莊龍正莊堂響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 97年4 月間某日起,藉由手機發送簡訊,以及在報紙刊登行 動電話門號供借款人聯絡借款金錢之廣告,而招徠需錢孔急 之甲○○、劉廣燕、陳伶珠、乙○○表示欲向丁○○借款, 丁○○乃各以附表一所示週年利率,先後貸放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8,000 元、180,000 元與270, 000元款項予 甲○○、劉廣燕、陳伶珠、乙○○,以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甲○○拖延本息未償還,丁○○另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97年6 月9 日下午5 時3 分及同日下午5 時7 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 號 、0000000000號撥打甲○○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向甲○○恫稱:「你跟我借的錢不用還了,我要你的雙腳 雙手,你把錢留著住醫院用」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言語, 恐嚇甲○○,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因 甲○○報警處理,經警持搜索票於97年7 月23日,至丁○○ 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街113 號住處搜索,並扣得丁○○所 有而分別供其犯重利及恐嚇危害安全所用或預備犯重利罪所 用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甲○○、劉廣燕向丁○○借 貸重利所提供之土地所有權狀、汽車駕照與健保卡(如附表



五所示),以及與丁○○犯本件重利與恐嚇危害安全罪無關 之物(如附表六所示),始獲上情。
二、本件犯罪之證據,除補充:「被告丁○○審理中之自白」外 ,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同法第305 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莊龍正莊堂響合夥經營「亞泰融 資」,以從事貸放重利之工作,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 ,劉廣燕並曾指認被告、莊堂響均曾代表錢莊向其收取貸款 之利息,由此足認被告與莊龍正莊堂響,就附表一所示之 4 次重利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辯稱:其與莊龍正莊堂響係各自找客人貸放款項 云云,尚非可採。另被告於同一日,先後以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向甲○○恫稱:「你跟我借的錢 不用還了,我要你的雙腳雙手,你把錢留著住醫院用」等語 ,均係基於恐嚇甲○○之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間所為之數個 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 所犯4 次重利罪與1 次恐嚇危害安全罪之5 罪間,犯意各別 ,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與莊龍正莊堂響基於共同 之犯意聯絡,分別貸款甲○○、劉廣燕、陳伶珠、乙○○, 各300,000 元、8,000 元、180,000 元、270,000 元,以收 取週年利率608.33% 、1303.57%、270.37 %之重利,而對於 需錢孔急之甲○○、劉廣燕、陳伶珠、乙○○進行壓榨,有 礙金融秩序,被告對於甲○○借款未按時繳納本息,未思循 理性、和平方式,謀求解決,竟以言詞恐嚇之不理性方式, 對待甲○○,致使甲○○生活於恐懼中,危害個人日常之生 活安全,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素行尚可 ,被告犯罪動機在於貪圖暴利,使用恐嚇手段迫使借款人還 錢,危害社會安寧秩序,被告借款利率甚高,獲取不法利益 頗多,但尚知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以及被告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其中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 之帳冊6 本與手機3 支,均係被告從事重利犯罪用以紀錄之 帳冊與用以聯繫借款之工具,被告並曾持附表二編號2 所示 之手機,撥打電話向甲○○恐嚇,而附表二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之空白商業本票簿與空白讓渡證書,則為被告預備供借



款人簽立使用,此據被告自承在卷,堪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品,均為被告犯本件重利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用以及預 備供犯重利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乃甲○○ 、丙○○向被告借貸重利所簽立,並交付被告供擔保之用, 而均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2所 示重利罪所得之物,雖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支票,業已由甲 ○○取回,但無證據業已滅失,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五所示之汽車駕照、健保 卡、土地所有權狀,均非被告所有,而附表六所示之物,則 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件重利或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具有關 連性,依法自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44 條、第305 條、第 41 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 第5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利息 │週年利率│ 備 註 │
├──┼───┼─────┼───────┼───────┼────┼───────────┤
│ 1 │甲○○│96年12 月 │450,000 元,預│每10日為一期,│608.33% │週年利率之計算式=【( │
│ │ │間某日 │扣利息150,000 │每期利息50,000│ │利息金額50,000元/本金 │




│ │ │ │元,實際交付 │元。 │ │300,000元)×(365 天/│
│ │ │ │300,000 元。 │ │ │息期天數10日)×100 】│
│ │ │ │ │ │ │ │
│ │ │ │ │ │ │ │
├──┼───┼─────┼───────┼───────┼────┼───────────┤
│ 2 │劉廣燕│97年4 月中│10,000元,預扣│每7 日為一期,│1303.57%│週年利率之計算式=【( │
│ │ │旬某日 │利息2,000 元,│每期利息2,000 │ │利息金額2,000元/本金 │
│ │ │ │實際交付8,000 │元。 │ │8,000 元)×(365 天/ │
│ │ │ │元。 │ │ │息期天數7 日)×100 】│
├──┼───┼─────┼───────┼───────┼────┼───────────┤
│ 3 │陳伶珠│97年4 月中│200,000 元,預│每15日為一期,│270.37% │週年利率之計算式=【( │
│ │ │旬某日 │扣利息20,000元│每期利息20,000│ │利息金額50,000元/本金 │
│ │ │ │,實際交付180,│元。 │ │300,000元)×(365 天/│
│ │ │ │000 元。 │ │ │息期天數10日)×100 】│
│ │ │ │ │ │ │ │
│ │ │ │ │ │ │ │
├──┼───┼─────┼───────┼───────┼────┼───────────┤
│ 4 │乙○○│97年5 月中│300,000 元,預│每15日為一期,│270.37% │週年利率之計算式=【( │
│ │ │旬某日 │扣利息30,000元│每期利息30,000│ │利息金額2,000元/本金 │
│ │ │ │,實際交付270,│元。 │ │8,000 元)×(365 天/ │
│ │ │ │000 元。 │ │ │息期天數7 日)×100 】│
└──┴───┴─────┴───────┴───────┴────┴───────────┘
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
│1 │帳冊 │6本 │丁○○所有而供犯重利罪│
├──┼───────────────┼───┤所用,其中編號3 所示之│
│2 │字條(帳冊) │27紙 │0000000000手機,並供蔡│
├──┼───────────────┼───┤昇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所│
│3 │0000000000手機 │1支 │用。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4 │0000000000手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5 │0000000000手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 │ │ │
├──┼───────────────┼───┼───────────┤
│6 │空白商業本票簿 │5本 │丁○○所有而預備供重利│




├──┼───────────────┼───┤犯罪所用。 │
│7 │空白讓渡證書 │6張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
│1 │甲○○讓渡書 │1張 │丁○○所有而因犯如附表│
├──┼───────────────┼───┤一編號1 所示重利罪所得│
│2 │甲○○商業本票 │3張 │之物。 │
├──┼───────────────┼───┤ │
│3 │甲○○支票 │3張 │ │
└──┴───────────────┴───┴───────────┘
附表四: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
│1 │丙○○商業本票(面額1萬元) │1張 │丁○○所有而因犯如附表│
│ │ │ │一編號2 所示重利罪所得│
│ │ │ │之物。 │
└──┴───────────────┴───┴───────────┘
附表五: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
│1 │丙○○汽車駕照 │1張 │丙○○、甲○○因向蔡昇│
├──┼───────────────┼───┤諺借貸而提供充作擔保之│
│2 │丙○○健保卡 │1張 │物品,非丁○○所有。其│
├──┼───────────────┼───┤中編號3 所示之土地所有│
│3 │甲○○苗栗通宵地政士地所有權狀│1張 │權狀業已歸還甲○○。 │
└──┴───────────────┴───┴───────────┘
附表六: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1 │董溪泉本票 │3張 │
├──┼───────────────┼───┤
│2 │現金保管條(董溪泉) │1張 │
├──┼───────────────┼───┤
│3 │邱致禎本票 │1張 │




├──┼───────────────┼───┤
│4 │邱致禎健保卡 │1張 │
├──┼───────────────┼───┤
│5 │簡添福支票 │1張 │
├──┼───────────────┼───┤
│6 │陳俊源本票 │1張 │
├──┼───────────────┼───┤
│7 │延倫企業有限公司支票 │1張 │
├──┼───────────────┼───┤
│8 │毛揚欽支票(元氣實業有限公司)│2張 │
├──┼───────────────┼───┤
│9 │涂毅恆支票 │2張 │
│ │(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 │ │
├──┼───────────────┼───┤
│10 │蔡怡芳支票 │2張 │
│ │(建順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
├──┼───────────────┼───┤
│11 │洪旺條支票 │2張 │
├──┼───────────────┼───┤
│12 │黃賜周支票(成和煤氣有限公司)│4張 │
├──┼───────────────┼───┤
│13 │曾中強支票 │1張 │
├──┼───────────────┼───┤
│14 │施清雲本票 │1張 │
├──┼───────────────┼───┤
│15 │許銘文支票 │1張 │
├──┼───────────────┼───┤
│16 │莊堂響郵政存簿儲金簿 │1本 │
├──┼───────────────┼───┤
│17 │莊堂響中國信託存款存摺 │1本 │
├──┼───────────────┼───┤
│18 │陳嘉文高雄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本 │
├──┼───────────────┼───┤
│19 │陳嘉文印章 │1枚 │
├──┼───────────────┼───┤
│20 │臺灣土地銀行託收票據明細表 │1本 │
│ │(戶名:丁○○、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21 │何文超屏東士地所有權狀 │2張 │




├──┼───────────────┼───┤
│22 │何文超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1張 │
├──┼───────────────┼───┤
│23 │劉金豊屏東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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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洪啟芳健保卡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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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洪啟芳商業本票(面額3萬元) │1張 │
├──┼───────────────┼───┤
│26 │蘇建洋身份證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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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蘇建洋健保卡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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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蘇健洋商業本票(面額3萬5千元)│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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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金太平支票 │5張 │
├──┼───────────────┼───┤
│30 │梁天興支票 │3張 │
├──┼───────────────┼───┤
│31 │吳見祐支票 │3張 │
├──┼───────────────┼───┤
│32 │張銘鐘支票 │2張 │
├──┼───────────────┼───┤
│33 │張銘鐘本票 │1張 │
├──┼───────────────┼───┤
│34 │黃淑娟支票 │2張 │
├──┼───────────────┼───┤
│35 │李吳麗梅本票 │3張 │
├──┼───────────────┼───┤
│36 │柯瓊麗支票 │2張 │
├──┼───────────────┼───┤
│37 │李玫慧支票 │2張 │
├──┼───────────────┼───┤
│38 │陳明豪本票 │1張 │
├──┼───────────────┼───┤
│39 │羅紫寧支票 │1張 │
├──┼───────────────┼───┤
│40 │鄭達峰本票 │1張 │
├──┼───────────────┼───┤
│41 │李麗貞支票 │1張 │




├──┼───────────────┼───┤
│42 │孫山永支票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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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順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和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