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98年度,1225號
KSHM,98,聲,1225,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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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穎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7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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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